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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是法律赋予诉讼当事人的一种权利救济手段

日期:2017-12-06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379次 [字体: ] 背景色:        

我们常说,法院是最终的救济手段。人们一旦将纠纷起诉到法院,就会面临三种结果:一在法官的调解下达成和解;二是胜诉;三是败诉。面对和解与胜诉,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当然都是高兴的。但面对败诉,却总有一方会不服气。甚至有时候胜诉的一方由于没有得到预期结果也会不服一审判决。这时候怎么办?不要紧,可以上诉。我们的法律设计了二审终审制,也就是说,一个案件一审后,不管是胜诉方还是败诉方,均可以提出上诉,由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最终的判决,对于二审的最终判决,就不得再提出上诉了。那么,是不是不管什么情况,只要败诉就选择上诉呢?上诉会有不利结果吗?

典型案例

案例1:一审责任认定不当,二审改判

2005年6月9日傍晚,胡某与卢某为白天双方小孩吵架一事发生争吵,继而双方发生扭打,在扭打过程中,胡某脸部受伤,为此花费了一笔医药费。胡某向卢某索要赔偿,但被卢某拒绝。为了讨回公道,胡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卢某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包括医药费1249.13元、交通费20元、误工费175元,合计人民币 1444.13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均存在过错,均应承担责任,原告的合理损失计人民币1444.13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0%,判决由被告赔偿给原告722,07元。

原告不服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对原告的损失由双方各负50%,不能体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却庇护了被上诉人(致害人)的伤害行为,要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先因小孩吵架之事引发口角争吵,进而发生双方扭打事件,对此,原、被告均存在过错,在扭打过程中,上诉人脸部受伤,在排除上诉人自伤的情况下,应推定为被上诉人所伤,被上诉人应对自己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因上诉人也有过错,可适当减轻致害人的责任,具体以减轻30%责任,由被上诉人承担70%责任为宜,原审按50%比例认定不当,应当予以纠正。因此,改判由被上诉人在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上诉人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10.89 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例2:买房养猫扰民被起诉,不服判决上诉被驳回

2005年年初,张某花费数十万元,买了一套130平方米的一楼商品房。不过张某可不是买来自己住的,而是用来养猫。2005年2月至2007年6月,张某在房子里饲养了多只猫,最多时有9只。不过,对张某养猫一事,邻居们可是怨声载道:猫的粪便、臭气、叫声等,严重干扰了他们的正常生活。在和张某沟通无效后,住在张某楼上的杨老伯和汤老伯,无奈之下只得诉诸法律。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对其所有的房屋进行使用,本身并无不妥,他人亦无权干涉,但其行为仍应遵循有关的法律规定和风俗习惯等,应以不损害到不动产相邻各方的合法利益为限。相邻各方也有在一定限度内的容忍义务。张某饲养多只猫(目前为7只),且本人没有与猫同住,根据本案有关证据,该行为确已影响到不动产相邻人的合法权益,并且超出了一般的容忍程度。现2人要求张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理由正当,张某应负有将该影响降低到不动产的相邻各方能够容忍的程度的义务。因此,法院判决冯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迁出饲养在小区一楼商品房的猫。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于是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应法律准确,判决并无不当,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点

上诉是法律赋予诉讼当事人的一种权利救济手段。通过上诉,可以纠正和发现一审中是否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不公包括量刑不当等问题,从而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以任何理由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权。对于上诉,我们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不要错过了上诉期限。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上诉期限为巧天,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巧日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刑事案件的上诉期限为10天,当事人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因此,一审判决之后,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服千万记住要在上诉期内向当地法院提交自己的上诉状

(2)最好向一审法院提交上诉状。上诉就必须提交上诉状。虽然法律规定既可以直接向上级法院提交上诉状,也可通过原审法院提交,但一般都是通过一审法院提交,这样也更方便。

(3)要认清上诉的结果与风险成本。对于上诉,一般有种结果:维持原判、直接改判、发回重审。而对于上诉的风险成本,主要在于二审如果维持原判的话,就需要承担二审的诉讼费,当然,刑事诉讼是不收诉讼费的。如果聘请了律师的话,则还需要支付律师的二审费用。因此,对于是否上诉,当事人也不要一时冲动,头脑发热,还要综合分析一审的判决是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是否适当,以及判决是否公正,从而判断是否有上诉的必要,以免浪费自己的精力和财力。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栽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六条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第二百一十九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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