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状侮辱一审"厚颜无耻",被拘10天罚款8万
南京日报2015年12月18日讯(记者 张源源) 由于诉讼请求没有被法院全部支持,一名男子在上诉状中写下“原审判决厚颜无耻”的侮辱性言语,并拒绝修改。昨天,秦淮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当事人开出罚单,程某被司法拘留10日、罚款8万元。这是我市法院首次开出此类罚单。
今年6月,程某以商品无执行标准号为由,在秦淮法院提起135起诉讼,这些商品的价格一般为每件10元左右,程某认为商家欺诈,除要求退还10多元货款外每件索赔500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程某在起诉前,曾以同样理由起诉同一名被告。部分案件二审期间,程某再次购买商品,又到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程某明知产品的真实情况并持续购买,并非受到商家欺诈,不符合获得惩罚性赔偿的要求。法院对其中78件案件依法作出判决,只支持程某退货还款的诉请。11月,程某向法院递交78份上诉状,上诉的事实和理由为:“原审判决厚颜无耻”。见到这份上诉状,秦淮法院法官约谈了程某,指出其错误,并要求他5天内修改上诉状。但程某拒绝修改,并称后果自负。
昨天,秦淮法院就此向程某开出罚单,认为程某的行为属于侮辱、诽谤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对其作出拘留10日、罚款8万元的处罚。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对个人的罚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下,拘留为15日以下;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时事新闻来源于南京日报)
附:观点争鸣
正方观点:
公众号人民法院报2015年12月20日推送文章,观点认为:司法权威和尊严不可亵渎,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是程序正义的基本理念,是公民法治意识的基本体现。在这起严重侮辱人民法院和法官的恶性事件发生后,秦淮区法院的处理有据、有理、有节、有力。司法权威和尊严受国家法律保障,谁无端诋毁司法、污蔑法官,都依法应当受到惩处。
反方观点:
公众号大案2015年12月19日推送王才亮律师(全国律协行政法委员会执委)的文章,对上述处罚提出质疑,提出了处罚时间不对、程序不对、依据不对以及判决实体的问题等观点。关于程序问题,其观点认为:一审判决作出后,秦淮法院的审判程序已经结束,收到上诉状即开始了二审程序。对诉讼参与人的处罚是为了保护诉讼秩序。若上诉状语言不当,影响的应该是二审程序。何况,上诉状当与不当,“厚颜无耻”的正确与否?其审查权利在二审法院。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