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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
对于二审法院指令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原作出驳回起诉裁定的审判人员可以继续审理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系认为该案符合起诉要件,一审法院程序性驳回起诉不当,本案应当进行实体审理。此时,原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对案件争议的实体问题并未行使过实质“判断权”,一审法院继续对该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应视为上述司法解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一个审判程序”的延续,而非该案的“其他程序”,故原审合议庭组成人员不需要回避。
对二审是否超过上诉请求应当作出实质性判断在两被告必有一方要承担付款责任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一承担付款责任。被告一上诉主张其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理由是应当由被告二承担责任,二审法院直接改判由被告二承担责任的,并未超出上诉请求。
一审法院超过法定审限结案,二审是否应当改判或者发回重审1.一审法院审理本案时间较长,超过了法定的审理期限,但超审限问题并不是本案应当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法定事由。2.原审法院在选择和确定鉴定机构时,当事人未对鉴定机构的资质提出异议,但在鉴定意见作出后,鉴定结果对其不利时才提出异议,且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鉴定机构不具备相关鉴定资质。故其提出的原审鉴定意见不应采信的理由不能成立。
上诉人超过上诉期后增加的上诉请求,二审法院能否一并予以审理上诉人在十五天的上诉期内未就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上诉,而在超过上诉期限后再予以增加的,二审法院按照原上诉状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上诉人当庭增加的上诉请求是否属于二审审理范围《民诉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十五日的上诉期限系规制当事人上诉权行使的期限,而非规制上诉人上诉请求具体内容的期限。如果将十五日上诉期限理解为规制上诉人上诉请求具体内容的期限,在案情较为复杂的情况下,可能迫使上诉人为规避诉讼风险而对一审裁判内容一律全部提出上诉,这既可能平添当事人的诉累,亦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二审发回重审情形的司法认定第二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适用的程序,目的是通过二审裁判对可能存在瑕疵的一审裁判进行纠正,从而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与此同时,为了确保案件得到公平审理以及当事人的程序利益,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70条也规定了在两类情形下,二审法院可将案件发回重审:一是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二是“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二审中增加的独立的诉讼请求,不在法院审理范围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原审原告作为被上诉人,二审期间可申请撤回起诉作为被上诉人的原审原告在二审期间撤回起诉系其行使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只要该权利处分行为不损害他人权益,法院即应准许。
二审期间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第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关于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案(一)合同签订后,其即开始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但自2012年9月始,金科置业公司多次违反合同约定,中断了应有的广告推广及策划方面的费用投入,导致项目的推广策划实施活动几近停滞,金科置业公司并对众联合行公司提出的一系列项目策划及营销方案均不予回复和实施,最终导致项目营销不佳。尤其是开盘后2个多月的时间,金科置业公司强行禁止众联合行公司的员工进入销售中心,致使众联合行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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