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原告作为被上诉人,二审期间可申请撤回起诉
——作为被上诉人的原审原告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的,只要该诉讼权利处分行为不损害他人权益,法院应予准许。
标签:诉讼程序|诉讼请求|二审程序|撤回起诉
案情简介:2013年,余某以赡养纠纷起诉黄某,一审判决支持后,黄某上诉。二审过程中,余某申请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①《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诉讼权利,当事人可自行处分,即作为二审被上诉人的原审原告可撤回起诉,但原审原告处分诉讼权利不能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及第三人合法利益,且为了防止原审原告滥用处分权,损害他人利益,原审原告在征得其他当事人同意并经法院准许后撤回起诉后,原审原告对同一诉请不得再次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②本案二审中,余某书面撤回对黄某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黄某对此未提异议,亦未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及国家利益,应予准许。现黄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因余某在二审中已书面撤回对黄某起诉,故一审所作民事判决已无履行必要和基础,应予撤销,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准许余某撤回对黄某起诉。
实务要点:作为被上诉人的原审原告在二审期间撤回起诉系其行使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只要该权利处分行为不损害他人权益,法院即应准许。
案例索引:四川雅安中院(2014)雅民终字第149号,见《余某诉黄某赡养纠纷案——二审期间作为被上诉人的原审原告可撤回起诉》(骆谦),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03/8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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