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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二审裁判方式有哪几种

日期:2013-07-30 来源:民事诉讼律师网 作者:民事律师 阅读:60次 [字体: ] 背景色: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后可视具体情形对一审作出判决、裁定的案件分别作出如下裁判:

对一审作出判决的案件有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三种。当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时,可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当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时,可直接改变一审判决;当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汪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时,可以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也可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重新作出判决。

对一审作出裁定的案件裁判形式只有裁定,即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服而上诉的案件,一律适用裁定。可以上诉的一审裁定只有一审不予受理的裁定和驳回起诉裁定,因此,二市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作出i种二审裁定:原审裁定根据的事实清楚,适用的法律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审理因不予受理的一审裁定提起的上诉,如认为案件应受理的,则应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审理因驳回起诉的一审裁定提起的上诉,如认为一审裁定有错误,则应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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