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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二审程序,又称上诉程序或终审程序,是指由于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由于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上诉案件经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审的判决、裁定,诉讼程序即告终结。
二审审理方式:应组成合议庭。一般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不开庭审理。
二审案件处理方式:
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直接维持or纠正瑕疵后维持)
二.依法改判、撤销、变更(有错必改,此处错是大错)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以判决的方式依法改判。
(二)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的,应以裁定的方式撤销、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查清事实后改判:
(1)在一般事实不清的情况下,第二审法院应直接查清事实后改判,只有在基本事实不清的情况下,第二审法院才可考虑在查清事实后改判、发回重审间选择;
(2)基本事实: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
三.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
1.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
2.严重程序错误的,如原判决遗漏当事人、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二审程序审限:1.针对判决上诉案件: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审结+特殊情况延长(本院院长批准)。针对裁定上诉,本文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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