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上诉状忌讳直接照搬自己在起诉状或答辩状中的事实与理由,特别是当一审完全没有支持自己的请求或答辩意见时。
因为如果是照搬的话,二审法官在看了一审的相关诉讼法律文书之后,会由于“惯性思维”和“先入为主”,导致认知上停留在一审的相关论断上,虽然这不等于完全丧失了翻案的机会,但停留的越“深”,自然越不容易跳出来,除非一审判决在法律上的犯错或偏袒十分明显,否则这不仅相当于自己放弃了在上诉状中重新论证的机会,还可能倒帮对方一把。
第二、上诉状不能局限于对方的请求或答辩意见,应当和法官的判决意见一起审视。
上诉状不仅是对对方的请求或答辩意见不予认可,而且也是对法官的判决结果不予认可。有的人在观念上仅仅把二审视为是一审的重复,就是到上一级法院再开一次庭,所以把论证自己观点的法律、逻辑不自觉的“框死”在了反驳对方的意见上,只是重复或仅仅修正了一审时的观点。这有时是不够的,因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对相关问题的处理不一定错误,有可能只是遗漏了必要部分。所以,自己“框死”在对方的意见上的话,就有可能对法院的错误视而不见,错失了翻案的机会。
第三、实体法律问题上要看,程序问题上也要看。
只关注实体上自己的法律意见,是另一个容易犯的错误。二审上诉状的撰写背景区别于一审的起诉状或答辩状的最大一点是经历过了一次诉讼程序,程序如果有重大错误,也是二审应当发回重审的法定原因。所以,上诉状撰写时还要从送达、回避、鉴定、举证质证等等程序问题上进行分析,找出可能潜在的问题。
第四、上诉状不要像起诉状一样想着简略,应当把发现的问题尽可能地提出来。
一审已经输掉了,没有必要藏着掖着。你发现的问题越多,二审法官在看了上诉状之后,就会越多的思考一审的判决是否得当,越多的提供翻案的机会和理由给法官。而且二审在一些特殊情形是可以不开庭审理的,上诉状中提的问题越多,就越有可能避免法官决定“不开庭”的情形。当然,尽可能提出来也不是要“泥沙俱下”,要有一定理据才行,做到逻辑清晰、言之有理,写的时候也要详略得当,避免过于啰嗦。
第五、上诉状不能代替二审答辩状,但上诉状可以和答辩状“打配合”。
上诉状是启动二审程序必须的,而且必须在法定的上诉期内提交。由于上诉期比较短,有时难免会过于匆忙而使上诉状的意见准备不够充分,如果实在找不到新的突破口,或者有力的反驳新依据的话,则起码先把起诉状交上去。如果还需要写答辩状的话,则再把后续的、更进一步深思熟虑的结果通过答辩状提交给法院。二审答辩状是一个很好的二次书面发表意见的机会,要一如既往的重视,不要因为写了上诉状,就随随便便地交一份了事,特别是有出现新证据或发现新思路的时候,答辩状和上诉状应当相互配合,最大发挥彼此的作用。
第六、一审判决再不服,也不要在上诉状中赌气。
上诉状要避免把对一审判决的不满情绪代入到上诉状中,更不要直接以赌气的方式写上诉状,很多“赌气式”上诉状没有法律上的实质论述,而是代之以不当的言语,不仅不能给法官留下好印象,而且很容易言辞过分而最终导致被法院处罚,二审还没开始,就已经输了一大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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