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诉讼费用承担有异议可申请复核
当事人不能单独对诉讼费问题提起上诉
作者:翟维玲
2017年9月25日,张某某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到某民族医院处住院治疗78天,出院诊断为胸部软组织损伤、创伤性胸腔积液、右肺挫伤等。2018年11月21日至2018年11月13日期间,张某某因颈肩背、后枕部疼痛到某中医院处住院治疗。因头昏、眩晕,张某某于2019年8月2日至2019年8月10日到某中心医院住院治疗。
张某某认为民族医院在治疗交通事故伤情期间存在漏诊行为,致使其未得到及时治疗导致双侧膝关节发炎、左裸关节炎,而且导致张某某无法享有相应工伤保险待遇,因此便申请对民族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具体鉴定事项为民族医院对张某某右膝关节内侧半月板后角损伤、L1左侧横突骨折、双侧膝关节骨性关节炎、左踝关节炎伤情是否存在漏诊。2022年6月3日,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认为“某民族医院存在对张某某腰1椎体左侧横突骨折漏诊的过错,但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现有资料无法认定张某某2017年9月25日受伤后双膝及左裸存在急性创伤性损害”。本次鉴定产生鉴定费用8250元。之后,张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民族医院对张某某于2017年9月25日至2017年12月11日在民族医院治疗交通事故伤情期间漏诊右膝关节内侧半月板后角损伤,L1左侧横突骨折、双侧膝关节骨性关节炎、左踝关节炎伤情以及民族医院对张某某的漏诊行为存在过错。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民族医院对张某某腰1椎体左侧横突骨折漏诊存在过错。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鉴定费8250元,合计8290元,由民族医院负担。一审宣判后,民族医院对鉴定费、诉讼费的承担不服,提起上诉,市四中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民族医院的上诉。
以案说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章规定了诉讼费用交纳范围,其中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该规定明确了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鉴定费用属于诉讼费用的范畴。本案中,民族医院针对一审法院决定由其承担鉴定费8250元和负担40元案件受理费不服而提起上诉,属于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的上诉。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之规定,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故民族医院仅就一审法院关于诉讼费用承担的决定不服提起的本案上诉缺乏法律依据,二审法院对其上诉予以驳回。
法官寄语
为避免影响自身合法权益以及浪费司法资源,当事人应依法依规行使诉讼权利。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不能单独对诉讼费的承担问题提起上诉,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人民法院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亦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
来源:重庆四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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