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所不服的一审判决、裁定,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可以上诉的判决、裁定。具体来讲,不允许上诉的判决有:
(1)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所作出的一审判决,同时也就是终审的判决。
(2)二审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也是终审的判决。
(3)依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所作出的判决。
除上述判决不存在对其上诉的问题以外,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所作出的一审判决(其中包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 的判决和人民法院依照第一审普通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市后作H{的判决)以及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一审判决,都是可以上诉的判决,但是只有三种一审裁定是可以上诉的裁定,即:不予受理的裁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超出这个范围的任何裁定,当事人均不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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