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某诉甲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案(二审)——股东出资不足的出资瑕疵责任在执行中不能二次穿透
裁判要旨:执行过程中,公司债权人可以穿透公司人格独立的保护,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承担出资责任;但公司债仅人不能“二次穿透”,再行要求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案情简介:生效判决确认,甲公司欠乙500万元债权,执行中,乙追加甲公司的股东A公司为被执行人,因执行不能,债权人乙再次申请追加A公司的股东叶某某为被执行人。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执行工作指导案例》中指出:考虑到执行与审判功能的区别,考虑到目前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制度中当事人救济程序的不完善、诉讼程序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因此应对《执行规定》第80条进行严格的解释,明确了禁止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股东的股东”的规则。故,本案不宜在执行程序中“再行”追加承担出资责任的股东A公司的股东叶某某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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