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债权执行的异议程序及救济等(最高法法官会议纪要)
一、关于到期债权的执行问题
【案情摘要】
A公司对B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生效判决确认,A公司在执行过程中主张B公司对C公司享有到期债权,并申请执行对C公司的该项债权。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向C公司发送了到期债权执行通知书,C公司未在指定的异议期内提出异议,但在法院执行其财产时其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遂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问题】
次债务人对到期债权执行提出的异议被驳回后,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法官会议意见】
不能。
理由:在到期债权执行场合,执行法院往往会向次债务人发送履行通知,依据《执行工作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履行通知往往会指定15天的履行或异议期限,次债务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
尽管该裁定性质上属于执行依据,但与生效裁判等执行依据不同,裁定本身并未对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实体判断,且次债务人也不是以自身对到期债权享有所有权、担保物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排除执行,故次债务人的异议只能通过执行复议等执行监督程序救济。
二、以物抵债权利人能否排除一般债权人的执行
【案情摘要】
甲诉乙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根据甲的申请,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日作出民事裁定,查封了乙公司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多套房屋。生效判决支持甲的诉讼请求后,甲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丙以其系《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规定的无过错买受人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主要依据为:乙欠丙39万元,以案涉房屋抵债,双方签订了落款时间为2017年6月6日的内部认购书;物业公司于同日出具了进户收费明细单。
【法律问题】
《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规定的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是否包括以物抵债协议?
【法官会议意见】
不包括。
理由:《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S条规定了无过错不动产买受人可以排除金钱债权人执行的四个条件,只要有一个要件不符合,则不能排除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以物抵债协议不同于买卖合同,其性质或者是新债清偿,或者是债务更新。
在新债清偿场合,同时存在新旧两个债,与单一之债性质的买卖合同判然有别;在债务更新场合,债权人仅享有权利而无须履行付款义务,与需要支付对价的买卖合同亦不相同。因此,仅依据以物抵债协议,并不足以排除另一个金钱债权的执行。
三、错误以物抵债裁定的司法救济
【案情摘要】
甲公司依据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乙公司财产,法院对乙公司房产进行拍卖,两次流拍后,经甲公司同意,法院作出以物抵债裁定,将乙公司房产抵给甲公司。以物抵债裁定作出后,丙认为该裁定存在错误,以其系案涉房产的真实权利人为由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问题】
以物抵债裁定出现错误,是通过执行复议程序还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进行救济?
【法官会议意见】
以物抵债裁定有别于一般的执行措施,错误的以物抵债裁定,原则上应当通过执行监督程序救济,但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通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进行救济。在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救济的情况下,应当对案外人的权利进行确认,并在判项中作出撤销以物抵债裁定中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内容。此外,通过法院内部的沟通协调,促成执行法院自行撤销以物抵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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