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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专栏简介

执行

  • 申请执行风险提示书
    日期:2022-11-17 点击:110次

    申请执行风险提示书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年。申请执行的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期限,前款规定,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不予受理。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收费标准
    日期:2022-11-17 点击:171次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收费标准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四个特殊问题
    日期:2022-10-25 点击:120次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四个特殊问题关于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变更追加规定》”),对于抽逃出资、出资不实等情形下追加股东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各地高院也陆续发布了一些执行疑难问题解答、执行指引等文件予以指导,本文结合《变更追加规定》及山东、江西等地的规范性文件,仅对于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易产生混淆的几个问题予以梳理。

  • 提起执行异议的“案外人”应相对于执行案件而言,并非相对于作出原判决、裁定的原案
    日期:2022-10-25 点击:179次

    提起执行异议的“案外人”应相对于执行案件而言,并非相对于作出原判决、裁定的原案提起执行异议的案外人应相对于执行案件而言,并非相对于作出原判决、裁定的原案。如果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原告(执行异议申请人)虽然是原案的当事人之一,但该案原审判决(包括一、二审及再审判决)均未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其不是该案被执行人,也即并非执行案件的当事人,故其符合《民诉法》第227条规定的“案外人”,有权依法提出执行异议、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本执行”的案件,是否就可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日期:2022-10-23 点击:91次

    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本执行”的案件,是否就可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本案被执行人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被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而被执行人至今未提出破产申请。据此,本案事实符合“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形。债权人申请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其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应予支持。

  • 案外人将其所有的款项误汇至被执行人账户后被法院冻结扣划,案外人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应否支持
    日期:2022-10-21 点击:97次

    案外人将其所有的款项误汇至被执行人账户后被法院冻结扣划,案外人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应否支持

  • 关于将执行局与人民法院剥离的建议答复
    日期:2022-10-18 点击:119次

    关于将执行局与人民法院剥离的建议答复执行难问题是制约人民法院工作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多年以来,人民法院一直致力于该问题的解决,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执行难尚未根本消灭。您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了审执分离改革的建议,这是对我们执行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代表们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关心支持,是我们推动执行工作不断向前发展的不竭动力。

  • 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办理原则及程序性问题
    日期:2022-10-12 点击:262次

    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办理原则及程序性问题权利救济法定原则。当事人、案外人及利害关系人是否享有提出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的权利,应有明确的法律或司法解释依据。除此之外,不得授予其提出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的权利。

  • 不动产执行标的引发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办理
    日期:2022-10-12 点击:253次

    不动产执行标的引发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办理案外人未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在提出执行异议的同时,另行对被执行人提起诉讼,请求对执行标的予以确权的,执行法院或者其他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违反上述规定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撤销。

  • 人民法院不能冻结的账户类型汇总
    日期:2022-08-30 点击:133次

    人民法院不能冻结的账户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的规定,国库负责办理国家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因此,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银发[1993]356号)中查询、冻结、扣划的存款范围不包括国库库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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