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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不动产执行标的引发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办理案外人未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在提出执行异议的同时,另行对被执行人提起诉讼,请求对执行标的予以确权的,执行法院或者其他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违反上述规定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撤销。
人民法院不能冻结的账户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的规定,国库负责办理国家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因此,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银发[1993]356号)中查询、冻结、扣划的存款范围不包括国库库款。”
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即使被法院支持,也不能再就原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当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裁判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时,只能对原裁判申请再审,但是,前述规定并没有对案外人先启动执行异议程序并且执行异议并获人民法院支持情形下,案外人认为原裁判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或者是否只能申请再审作出明确的指引。最高法院在本期案例中,明确指出,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即使被法院支持,也不能就原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即最高法院认为,无论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是否被法院支持,案外人均不能就原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而只能对原生效裁判向法院申请再审。
当民事调解书的个别条款意思表达不明确或理解产生分歧时,执行机构可否提请审判组织进行解释1.民事调解书的形式、效力均与双方私下自行达成的协议有明显区别。当民事调解书的个别条款意思表达不明确或理解产生分歧时,由审判组织结合调解的过程对该条文进行解释不但是正当的也是必要的。对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以审判机构的名义出具说明或进行解释并无不妥。2.具体到执行程序中,如果执行机构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可提请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构结合案件审理期间查明的情况,对不明确、有分歧的执行内容予以补正或者进行解释说明。
人民法院能否依职权以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为由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1.一般认为,人民法院只有在仲裁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方可依职权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2.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执行裁定,是从实体上否定了仲裁裁决的效力,如对该裁定不服的,只能重新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应适用执行异议、复议程序进行审查。
法院在执行中并不否定租赁权,承租人只是对腾房行为有异议的,属于执行行为异议,应通过执行复议程序处理
如何理解《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六条中规定的“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执行程序终结”指的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实现后执行程序完全终结。换言之,执行程序终结是指申请执行人请求强制执行的权利已得到全部实现,执行程序已经完全终结。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已穷尽一切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将暂时中止执行程序并作结案处理,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
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必须明确提出排除法院对特定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否则应予裁定驳回起诉
关于民事执行中以物抵债相关问题的思考以物抵债,又称以物抵偿,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付债权人抵偿债务。以物抵债程序与拍卖、变卖程序一样,是执行程序中的基本变价方式之一。执行实践中,以物抵债并非首要和主要的变价方式,相应的规则供给还较为零散和模糊,这也导致以物抵债程序在法律理解和适用上存在一些分歧,其适用率和适用效果上均无法与其他两种变价方式相比。据此,本文尝试理清以物抵债在法律适用和条文理解上的两个问题,以期助益畅通以物抵债的适用路径,拓宽财产变价方式。
民事执行程序中执行和解协议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或者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是和解协议需合法有效且不能损害第三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法院有权对和解协议的履行及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审查。执行法院不但审查和解协议是否已经履行,而且还应对和解协议是否违反当事人意愿、是否有效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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