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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能否追加未届认缴出资期限即转让股权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未届至即转让股权,应视为其以行为明确表示不再履行未届的出资义务,属于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应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关于冻结和执行公司股权的19条新规明确股权冻结的“一元模式”(第6条第1款),即到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冻结。解决司法实践中,可以分别到股权所在公司、股权托管机构、公司登记机关进行股权冻结,导致产生的顺位争议,并为未来构建网络信息化冻结留下制度空间。
案外人执行异议专题2020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编发了三期执行疑难法律问题解答,对规范全省法院执行实施行为,统一执行审查标准起到了一定指导作用,反响良好。2021年始,执行局执行三庭根据当前执行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同时对前三期疑难问题进行系统整合,将陆续以专题形式,定期发布执行疑难法律问题参考意见,供全省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中予以参考,以推动全省法院执行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提升。
执行到期债权专题执行法院向第三人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但未向第三人作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的,对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性质应坚持实质审查标准,如其内容已明确告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十五天的异议期和逾期不提异议且不履行债务法律后果的,可以视为与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变更、追加当事人专题为进一步规范变更、追加当事人执行异议案件的办理,统一裁判尺度,山东高院执行局执行三庭对此类案件中的部分难点问题进行汇总研究并提出了参考意见。经执行专业法官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供全省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中予以参考。
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疑难问题解答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除可以追加符合条件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外,执行程序中不能以公司和股东之间存在财产混同或人格混同为由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当事人可以通过另行诉讼主张权利。
申请执行抚养费的案件是否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从抚养费的性质来看,其属于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身份权请求权,且事关公序良俗和人的基本生存权利,事关未成年人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在抚养法律关系存续期间,给付抚养费的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亦不应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在执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或者其他相关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基本法的原则性规定。
案外人执行异议程序的实践困境及优化路径案外人执行异议程序自设立之初在理论界就有较大争论。从当前执行工作实践来看,案外人执行异议程序的案件分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被高估,其制度设计与当前审判程序、执行实施程序的运行仍存在一定冲突。笔者认为,案外人执行异议程序的设置应以法院、案外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四方权益的最大化为目标,建议构造以执行实施部门为主体,以审查案外人异议是否属于虚假诉讼为前提,以申请执行人意见为关键,以初步实质审查决定起诉主体、是否继续执行等内容的非独立审查程序。
民事执行程序中执行和解协议的相关裁判规则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产生争议,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的,可以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对执行和解协议中原执行依据未涉及的内容,以及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救济程序解决。
认缴期限届满前股东减资不属于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公司在减资程序中,仅采取公告而未通知债权人的,存在程序上的不当。但减资时股东认缴期限尚未届至、股东亦未实施撤回出资行为的,该减资行为与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抽逃出资”存在显著差别。在执行程序中,能否直接追加减资股东为被执行人,应在严格的法定主义原则下作出审慎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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