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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专栏简介

执行

  • 浅析罚款在民事执行中的作用
    日期:2015-06-24 点击:142次

    浅析罚款在民事执行中的作用民事诉讼中的罚款与行政罚款有许多相识之处:行政罚款是为了维护行政秩序,如行为人违反行政法上的相关规定,必将得到相应的处罚,行政罚款则是其中之一,行政罚款是典型的惩罚性措施;而诉讼法领域的罚款是为了维持诉讼法上的秩序,针对违反诉讼法上秩序加以的惩罚、制裁,二种罚款的实施均是为维护一定秩序都具有制裁的实质。

  •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执行申请条件的应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日期:2015-06-23 点击:1485次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执行申请条件的应裁定驳回执行申请驳回执行申请,是指立案后发现申请人申请不符合执行申请条件,法院裁定对执行申请予以驳回的程序。驳回执行申请并非法定结案方式,它是司法实践的产物。近年来执行案件的大量增长,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执行实务中面临更多复杂的情形。四种法定的执行结案方式已经不能全面概括案件的实际解决情况。

  • 能否依据执行和解协议直接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
    日期:2015-06-17 点击:474次

    能否依据执行和解协议直接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供执行担保时,双方当事人未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此种情况,因双方当事人未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故不存在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方式等情形,可称为纯粹的执行担保。在此情形下,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可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此点没有争议。

  • 法院能否划拨被执行人的信用贷款
    日期:2015-06-16 点击:450次

    法院能否划拨被执行人的信用贷款法院能否执行信用贷款,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不能执行此信用贷款,这笔钱还是属于银行的,不是李某的个人财产。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可以执行此贷款,这笔金钱已经被李某占有,只是还存在一个转账的问题,李某可以自己自由的使用这笔贷款,这笔贷款没有明确为专门用途,只要取出现金就成为李某可以支配的财产。

  • 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执行担保人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日期:2015-06-07 点击:87次

    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执行担保人法律责任问题研究笔者认为执行和而不解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法院内部出现的片面强调执结率,只重视案结,而不重视事了,从而忽视了执行和解的真正意义之所在。二是部分被执行人为了拖延时间,规避法律执行,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为在执行和解期间不会恢复法律文书的执行,因此被执行人在协议之日到协议规定的履行之日期间转移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法院在这一时间段内无法采取强制措施,而在恢复执行时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 滥用诉权恶意申请执行行为初探
    日期:2015-06-07 点击:172次

    滥用诉权恶意申请执行行为初探合法外衣掩人耳目。现行法律制度对滥用诉权行为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使滥用诉权的行为不能得到应有制裁。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滥用诉权恶意申请行为如何处罚,我国尚无法律规定,现行法律对这种行为的制裁规范太少,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制裁力度不够,没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规范,也没有相应的民事赔偿制度,滥用诉权恶意申请者风险负担过小,客观上纵容了这种情况的发生。

  • 关于执行中对确定夫妻债务性质的法律认定
    日期:2015-05-11 点击:105次

    关于执行中对确定夫妻债务性质的法律认定在确定夫妻的债务问题中,我们不能忽略对债务性质的判别,因为债务性质的不同,在执行中直接关系到对被执行人责任财产的界定,即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债务,对夫妻共同债务,由于是法定连带的债务,负有连带义务的夫妻各方都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履行了义务的债务人有权对另一方追偿。对夫妻个人债务,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向其配偶主张权利。因而体现出在执行中对确定夫妻债务性质是尤为重要的。进而,执行机关在执行中应当首先明确债务的性质。

  • 关于建立执行悬赏制度的设想
    日期:2015-05-05 点击:97次

    关于建立执行悬赏制度的设想在执行中,并不是每起案件都要使用悬赏手段。根据法院掌握的被执行人的各项经济来源与现在的财产状况以及其他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可能存在隐匿财产的行为时才可适用,应注意的是悬赏公告应写明举报应符合的条件,这样会避免举报人盲目举报而得不到奖励,挫伤其积极性,使其不再信任法院进而影响到悬赏制度的实施。另外,公告中应明令禁止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以避免引起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 代位执行若干实务问题研究
    日期:2015-05-04 点击:142次

    代位执行若干实务问题研究对第三人异议的审查应包括对异议是否成立的实体审查。第三人提出异议的同时,应如实就其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情况,包括有关债权是否存在异议、有无设定担保,是否被其它法院冻结以及其他与执行有关的情况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经法院审查,提出的是质的异议,无规避法律之嫌则不对其强制执行。如审查发现故意规避法律、弄虚作假、欺骗法院,可对相关人员、单位予以罚款、拘留并对第三人强制执行。

  • 浅析执行难的原因与对策
    日期:2015-05-03 点击:93次

    浅析执行难的原因与对策一些被执行人的法律意识不强。一些被执行人对生效判决调解及法律上赋予强制执行德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不自觉地履行或者采取抗拒行为,主要表现在:不积极主动向法院提供财产情况,故意逃避执行,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造成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增加了执行工作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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