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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专栏简介

执行

  • 建议明确被执行人无清偿能力的认定标准
    日期:2015-04-23 点击:96次

    建议明确被执行人无清偿能力的认定标准法院应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的财产状况进行必要的实地调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并出具书面的调查报告或表格以备查。比如,法院可以主动查询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的金融机构、房产部门、车辆管理部门、股票市场等部门的各类信息,查实被执行人是否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

  • 执行回转的财产范围及其责任承担
    日期:2015-04-21 点击:132次

    执行回转的财产范围及其责任承担当执行回转义务人无力清偿财产时,方可适用司法赔偿救济制度原则。回转权利人可向有赔偿义务的审判机关提出司法赔偿请求。当回转义务人无力承担回转义务时,人民法院承担相应的财产回转义务,使执行回转有了根本保障。但并不是所有的司法赔偿都属于执行回转的范围,根据执行回转的前提要求,执行回转中的司法赔偿,仅限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范围。

  • 和解协议在执行中的效力
    日期:2015-04-21 点击:73次

    和解协议在执行中的效力首先要明确和解协议的性质,这里所指的和解协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在法院主持下,当事人双方约定通过相互让步以终止其争议或防止争议再发生所订立的合同。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产生、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也可以基于合同在原债务基础上设立一种新的债的关系。和解协议和原生效判决在诉讼中存在着相互的独立性,不能机械的将其视为原判决的组成部分。

  • 如何完善执行回转制度
    日期:2015-04-15 点击:35次

    如何完善执行回转制度执行回转不仅仅是回转原标的物,依据错误执行根据取得财产的一方应依法返还原财产,并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财产损失。有时候执行回转的权利人常常提出既要返还财产和赔偿直接损失,又要赔偿因此造成的间接损失的请求。执行回转的目的在于保护原被执行人的权益,本质上仍然是特殊情况下的执行。所有同的是,当事人的地位发生了变化,原被执行人在执行回转中成为执行权利人,原执行权利人则成为被执行人。

  • 民事执行中迟延履行利息问题的探讨
    日期:2015-04-02 点击:105次

    民事执行中迟延履行利息问题的探讨申请人周某计算被执行人郭某迟延了十年的债务利息达20万,其计算标准以“利率最高”原则,以迟延总时间为基础,计算结果达到了本金的两倍之多。因为人民银行发布利率是根据市场经济和国家政策的变化而调整的,据统计十年间基准利率调整了30余次,如果按照分段计算的话,本案的迟延利息将很难准确计算出来,而简单的按照最高标准计算又明显对被执行人不公平。遗憾的是最高法院只规范了利率却没有规范如何具体适用,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值得深思。

  • 民事执行程序问题三解
    日期:2015-03-30 点击:38次

    民事执行程序问题三解 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在确定执行标的时,当事人应首先看清判决书所确定的金额,在依据以上计算方法对标的额进行确定,从而维护自身权益。

  • 最高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
    日期:2015-03-29 点击:935次

    最高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同时,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或抵债的,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人民法院无需先行解除该财产上的查封、扣押、冻结,可直接进行处分,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
    日期:2015-03-29 点击:42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执行行为,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确保执行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 不同认识角度下的“执行难”
    日期:2015-03-27 点击:43次

    不同认识角度下的“执行难”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分别是执行工作利益、义务的承担者,由于形成意识的主体在执行过程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对“执行难”的认识也大不相同。从人性的本质出发,他们对于“执行难”的认识往往带有强烈的个人色彩,因此其观点的公正性与可被认可性也就成为了一个需要区别的问题。

  • 浅议期货案件的执行
    日期:2015-03-22 点击:63次

    浅议期货案件的执行期货交易是以平仓或实物交割为终结。到达交割期后,客户应履行相应的交割义务,卖方支付价款、受领货物,卖方交付货物,收取价款。经过实物交割,被执行人取得了事物的所有权或者收取了相应价款。因此可以对实物或价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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