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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认识角度下的“执行难”

日期:2015-03-27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53次 [字体: ] 背景色:        

不同认识角度下的“执行难”

作者:王磊

长时间以来,“执行难”经常充斥于各种各样的媒体和人们的谈论中。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执行人员,使笔者在工作中不得不去探究究竟何为“执行难”。有的人说,法律变成了一纸空文就是执行难;有的人说,拿着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却得不到应该得到的钱或权利就是执行难?还有的人说,法院咨意的执行就是执行难等等。因此,在今后相当时期里,强调人们对“执行难”的统一理解,对执行力的进一步提高,对执行工作能不能促进社会稳定,应当是首先解决的重要工作。

一、将执行不能剥离于“执行难”

在社会大众的心里,“执行难”就是指对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具有国家强制执行力的其它文书,通过启动国家强制执行力后,仍难以将具有法律效力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到位的一种心理感受现象。简单地说,这种“执行难”的观念就是只看结果,不看过程。即只要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执行递交了执行申请,而后没有达到执行依据所确定的结果,统统可以归结于执行难。

社会上这种对“执行难”的简单认识存在着重大误区,实际中相当部分的执行不能其实是市场风险的延伸。市场经济的规律决定着一切市场经济活动都伴随着风险的存在。由于市场风险引起的经济纠纷起诉到法院后,市场风险并不当然地消于无形,而是同时向审判、执行环节继续延伸。当然,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对于债权人化解市场风险不是毫无意义的。如果债权人能抓住时机及时起诉,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在债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及时申请执行,通过人民法院的及时有效措施是可以减少或消除债权人的大部分风险的。

同时,由于我国社会正处于经济转型阶段,经济秩序尚不健全,监管制度尚需完善,诚信体制尚在建立,经济圈中呆帐、坏帐等现象较为普遍,这一切切切实实地作用于当今时期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当中。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相当部分的执行不能是当今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必然产物。它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执行难”,而是人们对经济的一种期盼,对法院的一种较高的期望。

基于以上分析,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只要同时做到以下三条,就应归结于执行不能,一是法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和依职权查证,按法定程序查明了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二是法院依法及时采取了与案件情况相适应的执行措施;三是除为被执行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必要保留的份额外,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在现实中,由于部分执行案件当事人自身认识存在上述误区,使得其不断到法院要求“执行”,不断四处上访,甚至出现情绪、行为极端的缠访、越级访现象。这不但无端增加了执行人员的工作,还在无形中为其他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留下了法院执行工作不力,从而使得社会弥漫着一种对法院执行工作不信任的气氛,使执法环境进一步恶化。

二、不同地位当事人眼中的“执行难”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分别是执行工作利益、义务的承担者,由于形成意识的主体在执行过程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对“执行难”的认识也大不相同。从人性的本质出发,他们对于“执行难”的认识往往带有强烈的个人色彩,因此其观点的公正性与可被认可性也就成为了一个需要区别的问题。

(一)申请执行人眼中的“执行难”

在实际执行工作中,执行人员最常听到的就是申请执行人抱怨自己的案子已经多多长时间了还没有结果,而且很多当事人把诉讼所用的时间,甚至从利益纠纷发生后所经历的时间一并算入执行时间当中。造成了社会普遍认为法院执行工作拖沓、不力的局面。其实,对于申请执行人的焦急心情是可以理解的。对其来说,拿到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使他们的相关诉讼请求通过有权机构的确认从不确定性转化为确定性,这个过程往往经历了漫长的诉讼过程,并伴随着对最后结果是否有利的忐忑不安,从而使他们对“执行难”结果的承受能力表现最低。当他们获知他们花了大量时间、精力而赢得的执行依据突然变为一张法律白条时,他们的失望与痛苦是很容易理解的。但是,他们对执行不能到位的执行工作也往往表现为不能理解,甚至产生强烈的偏见与不信任而且还会根据道听途说和一些对个别执行案件的负面报道妄自猜测,进而推定执行人员在自己的案件的执行过程中肯定有着种种的猫腻,无形中进一步造成司法公信力的流失。

因此,申请人对“执行难”的意识形成大多来自于自身情绪化的理解,他们通常将一般的“执行难”简单推定为或归结于执行工作人员的徇情、关系、受贿等原因所引起的,致使不断反映和上访。在他们看来,就不应该有执行不了的案件,至少自己的案件永远不可能是在“执行难”的范畴,在他们眼里“执行难”的范围与客观相比被大大缩小了。

(二)被申请执行人眼中的“执行难”

被申请人对“执行难”的意识形成,往往是出于自身对执行结果的负面期望。相当部分的被申请执行人对履行判决内容有各种客观或主观上的困难,特别是主观上对判决本身就是件十分不愿接受的事实,虽然日常生活的经验告诉他们信用还是很重要的,但对在经济边缘性的家庭来说履行比不履行受到的压力更大,这时候他们往往选择不履行判决方式来抵制判决所确定的结果。在一些被申请执行人的心理上,往往存在着一种如果履行了判决就意味着自己怕了对方当事人,感到很没有面子,以后见到对方当事人有矮三分的感觉。这种心理现象在广大农村尤为普遍。

因此,在他们眼里“执行难”就是“履行难”,并在某种程度上更希望法院的执行人员,能在他们所表现出来或者所伪装出来的无法履行的“难”的状态下知“难”而退,达到该案中止的执行状态。此时,在他们朗朗上口的“执行难”与客观相比又被夸大了。

三、统一社会认识,构建执行环境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作为不同的当事人在执行案件中所处的法律地位不同对“执行难”的认识理解也存在着不同认识。因此,如何通过各种手段引导社会大众树立正确的“执行难”认识观念,是创造良好执行环境,提高执行力的重要保障。

要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应当从各个方面加大宣传力度,制造主流的认识舆论导向。作为法院可以进一步发展推广诉讼风险告知书、申请执行风险告知书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宣传材料,并配合各类媒体,特别是网络宣传执行的申请程序,执行的一般措施,执行的强制措施,执行的最严厉措施,执行穷尽后果以及执行全过程公开透明化等等。充分利用最高人民法院主持建立的“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资源优势,有目的、有针对性的向社会公开一些信息。将执行工作的方方面面推向社会,让社会进行广泛讨论,从而认识它,让当事者与案外人都了解它,并形成有利于执行的共识性认识。

在媒体宣传方面,案外人的宣传十分的重要。有些事情当人们一旦身在其中的时候,就会“当局者迷”,对事物的看法会变得比较不客观。案外人则不一样,因为不牵涉到自身的利益诉求,他们对整个事件会从一种较为客观的出发点去观察、认识它,并以此确立自己对该事物的是非观。当有一天这些案外人成为执行案件当事人时,那我们所做的意识形态工作,其作用就会立即显现出来,而且这些案外人,有的还会成为“执行难”的公正评价者。当这种状态成为一种全社会的普遍的认识观念,执行的结局将会成为一种财产性的自然分属状态,换句话说客观执行不到位的案件也会成人们自然接受的客观理由,甚至接受判决确定的债权被一笔勾划的结局。这样的社会认识的构成将对社会群众理解执行工作,积极协助执行工作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将为执行工作构建一个美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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