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基数,不含诉讼费
——被执行人承担迟延履行责任起算时间为生效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诉讼费不计入迟延履行利息基数中。
标签:执行|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计算基数|诉讼费
案情简介:2015年,当事人就《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中,“指定的期间”是否包括法院执行通知指定被执行人履行期间、“金钱义务”是否包括诉讼费产生争议。
处理意见:①依《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标准是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基础上再增加一倍。被执行人承担迟延履行责任的起算时间为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而非法院执行通知书指定被执行人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即使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内履行了法律义务,但超过了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②债务利息是指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所产生的利息,对于判决而言,是指判决主文确定的给付金钱债务所产生的利息。诉讼费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交纳的费用,与双倍迟延履行利息惩罚性和补偿性不相符,故诉讼费用不应计入迟延履行利息基数中。
实务要点:被执行人承担迟延履行责任的起算时间为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而非法院执行通知书指定被执行人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诉讼费用不应计入迟延履行利息基数中。
案例索引:见《怎样理解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民事审判信箱》(201501/61: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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