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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民事执行权与审判权的有限分离将执行工作分类为软强制执行、硬强制执行、争议处理三种,并针对性的分析总结不同执行工作的执行难形态和原因,从而得出越是想解决执行难,提高执行效率
代位执行的相关问题规定代位执行,又称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是指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对案外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由法院裁定对案外第三人强制执行的一种执行制度
执行案件重新立案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因按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结案后当事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当事人重新申请执行时所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执行案件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职务证明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证明其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主要负责人职务证明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分析及救济途径探究这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按照一定的规则达成执行和解的目的是为了终结执行程序,尽管执行和解协议在内容上与原执行依据相比有所不同,但执行和解协议的达成就是为了取代原执行依据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因此,执行和解协议与原执行依据处于同等的效力层次,都具有强制执行力。
不执行法院民事判决怎么办采敢搜查措施是民事执行中最严厉的一种,目的在于查获当事人隐匿的财产以使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执行。搜查只能在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进行,且有隐匿财产的行为.如果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查封、扣押,并足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使被执行人有隐藏财产的行为,也不得对被执行人实行搜查。
行使抵押权时能否执行其他法院查封的房屋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实施查封或者进行实体处理前,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该土地、房屋的权属”。
拒执法院裁定引连环诉讼 土地增值执行困局加大 在早年地价较低时,企业将土地用于抵押贷款,并因无法偿债而被法院判决用土地抵偿,后因种种原因未能及时执行到位,随着土地不断增值,被执行人抗拒执行的动力也越来越大。
简析我国执行程序中执行措施的运用及思考执行措施具法定性:执行措施之适用为对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之落实与调整,影响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切身利益,故执行机关实施民事执行行为时,仅能据法律文书确定之内容从法律规定执行措施中恰当选择,法律未加规定或认可之手段与方法即便对现实有用亦不得适用,否则便构成违法执行。
执行标的物灭失后的问题及对策思考由于人民法院实行审判与执行分离的原则,分别适用不同的程序法律规范,据此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执行标的物灭失后,当事人之究竟应该通过申请强制执行救济自己的权利还是通过审判程序确定自己的实际损失要求赔偿,也即人民法院此时享有执行权还是审判权的问题并不明确。对这种情况在实务操作中存在两种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此时标的物灭失,被执行人不能提供原物,而生效法律文书又未明确该标的物的具体价值,导致执行法官实际执行不能,应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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