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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承租人能否以其对房屋的租赁权排除法院的保全执行行为根据《民法典》第703条的规定,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一般认为,租赁是所有权人在一定期限内将租赁物使用权转移给承租人的行为,租赁不产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故案外人可以其对租赁物享有租赁权为由,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租赁物。
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本执行”的是否就可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公司被强制执行,会对法定代表人产生什么影响笔者最近代理了一些申请执行的案件,其中涉及到被申请人为公司的,在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后,若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通常会牵涉到公司股东与法定代表人,本篇文章将结合现有规定及司法实践情况,梳理公司被强制执行时会对法定代表人产生的影响。
公司违反法定程序减资就能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吗本案所涉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过程中,存在先发布减资公告后召开股东会、变更登记时提供虚假材料等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减资程序规定的情形,但其股东并未利用减资实施抽回出资的行为,公司权益并未因该股东的行为受到损害,资产总量并未因此而减少、偿债能力亦未因此而降低,该股东不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不应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变更法定代表人逃债的前法定代表人仍然受到限制
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应当以股东承担责任的事实具有外观上的明显性为基础。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18条规定精神,由于受让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让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这一事实,通常不具有外观上的明显性,因此,一般不宜在执行程序中依据《执行变更追加规定》第17条规定,由执行法院裁定追加受让股东为被执行人。反之,具有外观上的明显性的,则应依法追加为被执行人。
符合3个条件可冻结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
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20种情形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嘱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被执行人“终本”裁定后,公司无实际经营,债权人可申请追加出资未到期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深化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分离。具备条件的人民法院可单独设立执行裁判庭,负责办理执行异议、复议、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以及消极执行督办案件以外的执行监督案件。不具备条件的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复议、消极执行督办案件以外的执行监督案件由执行机构专门合议庭负责审查,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由相关审判庭负责审理。充分发挥执行裁决权对执行实施权的制衡和约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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