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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条件和后果

日期:2020-11-06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律政中国 阅读:3496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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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制度,是维护司法权威、健全社会诚信制度体系、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举措。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不动产交易惩戒措施的通知》, 共同对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限制不动产交易的惩戒措施。上述通知,再次引起了全社会对失信被执行人制度的关注。那么,个人在什么情况下会构成失信被执行人?一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会有什么不利后果?如果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实际控制人及高管等人员会面临什么不利后果?本文为您稍作介绍。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条件

首先应该明确的是,未履行生效判决,并不必然导致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才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具有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注意,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不得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

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

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

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如何将未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根据现行制度,要想将一名未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两个途径:

1. 由人民法院主动把被执行人列入黑名单。理论上,如果法院强制执行未果,又发现被执行人符合失信行为条件,人民法院应该依职权主动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黑名单。

2. 由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把被执行人列入黑名单。申请人如果认为被执行人符合以上失信条件,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申请书中需要写明申请事项、事实与理由等内容。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布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hixin.court.gov.cn)进行公布。各级人民法院将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同时,法院将向征信机构通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进行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失信情况将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失信情况将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全方面限制

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经营必需消费

严格地说,早在被执行人未执行生效判决时,法院就可以用其采取“限高”措施。区别只是在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高措施,而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则“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在具体程序上,在决定“限高”时,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决定。而对那些已经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法院则应当依职权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被限制的高消费非生活、经营必需消费包括: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旅游、度假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 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所以一旦上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关人员将无法向银行办理贷款。现实中,这一限制不仅针对商业贷款,也针对公积金,不仅针对失信被执行人本人,也影响夫妻另一方和共同借款人。

限制出入境

依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对中国公民可根据通报备案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禁止、限制、控制出境的措施,当事人有未执行民事案件的,向当事人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在其案件(或问题)执结之前,不得离境。

禁驾

2015年1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重庆高速执法一支队在重庆市高速路部分主线收费站严查,这些未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们的车辆只要行驶上了高速,就将被现场扣留,由高速执法移交法院处理。2016年3月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发出一张限制高消费令,首次将被执行人驾驶小型汽车纳入高消费行为限制范围。虽然禁驾还只是部分法院进行的措施,但随着失信人限制措施的加强,这可能会慢慢得到推广。

从业限制

2014年3月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文明办[2014]4号),还明确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而根据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包括: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发行债券限制、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股权激励限制、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限制、设立社会组织限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等。 另外还限制其担任国企高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金融机构高管、社会组织负责人、招录(聘)为公务人员、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且限制其入党或党员评优、入伍服役等。

影响享受政府优惠政策

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政府补贴,以及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方面,将受到严格的限制。

荣誉和授信限制

这方面的限制包括: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限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授信限制等。

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这方面的限制包括: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使用国有林地限制、使用草原限制、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等。

限制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从业人员招投标活动

2016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联合公布《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招标代理活动、评标活动、招标从业活动。

限制支付宝,芝麻信用等网络支付工具和授信

2015年7月24日,最高法与芝麻信用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授权第三方商业征信机构通过互联网联合信用惩戒。芝麻信用会同淘宝、天猫、神州租车、趣分期、去哪儿旅游、我爱我家相寓等各应用平台在消费金融、蚂蚁小贷、信用卡、p2p、酒店、租房、租车等场景全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生存空间。主要措施有: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贷款、融资等金融行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通过淘宝或天猫平台购买机票、列车软卧、保险理财产品及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产品等;限制预定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互联网的奢侈品交易等高消费行为。

行政及刑事责任事责任

导致被执行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中,最常见的就是违反限制消费令。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该刑事责任的具体事项,并且规定在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况下,公诉转自诉。

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管、实际控制人责任

失信被执行人制度并非仅针对作为自然人的被执行人,也针对作为企业的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管和实际控制人等。

根据2014年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联合印发的《“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信用惩戒的对象为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所有失信被执行人,以及被人民法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的其他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即为被执行人本人;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时,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如果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高管,则根据《“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要求,应当被免去相关的职务。同时也不能再从事《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规定的行业和项目,或违反《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参与招投标等。

而如果是企业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那么在企业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同样不得实施消费限制规定的行为。但其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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