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程序问题三解
作者:殷华
自中央部署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以来,海淀法院清理执行积案战果显著,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共执结有财产的积案总数1512件,积案执结率100%;其中重点集中全力执结涉及民生案件,共执结此类案件162件,为权利人执行回款1833.92万元。在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当事人向法院咨询了多类型执行方面的问题。下面,我们结合案例对三个典型问题进行说明。
在集中清理积案的过程中,有这样一起执行案件,李先生与周某原先是生意伙伴,二人关系非常要好,后来周某自己做生意需资金周转,向李先生借了60万元,但投资失败,血本无归,周某的妻子与其离婚,分得房子后带着孩子离他而去。在勉强归还李先生5万元后,周某也从此杳无音信。无奈,李先生将周某诉至法院,缺席审理后法院支持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判令周某返还李先生借款本金55万元及相应利息。李先生申请执行后,执行法官发现周某名下无存款、无住房、无工资,且周某根本找不到。在此情况下,法院出具了一份民事裁定书,内容为因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一晃三年过去了,最近,李先生发现了周某,并打听到周某做生意赚到了钱,但打电话给周某时其并没有还钱的意思。李先生想执行程序已经终结了,现在应该怎么办?
实际上,李先生取得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李先生应及时联系原执行法官,向法院提供执行线索,申请法院恢复执行。
其实,经常会有这样看似简单的问题发生,当事人往往不清楚在司法实务中民事执行程序的结束形态到底有哪些,对于诸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和终结执行程序有何区别,执行程序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的后果是什么,执行标的随着执行程序的形态变化有无变化等等问题也缺乏了解。民事执行程序现在的结案方式主要有:执行完毕、执行和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强制执行、执行终结、不予执行、自动执行、提及执行、指定执行等等。在对执行程序的状态有了大概了解后,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可以仔细审查自身案件情况,明确程序,维护权利。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和终结执行程序有何区别?
某物业公司将小区内多名拖欠供暖费的业主告上法庭,其中包括78岁的孤寡老人刘大爷,后来经法庭审理查明,该小区是老社区,居住人员大都为原来一个国有企业的员工,后来企业经过改制,员工均下岗分流。刘大爷原来就不是正式工,又无子女,只能靠微薄的养老金和政府救济生活。保暖费原先是企业代交的,现在只能自己交,可确实没有钱。至物业公司起诉时刘大爷共欠四年的供暖费7300余元。物业公司胜诉并申请执行后,执行法官了解到这些情况属实并去家中进行查访后,发现确实没有还款能力,也没有经济来源,便出具民事裁定书,终结了执行程序。同时,法院向民政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民政部门向刘大爷这种生活极为困难的孤寡老人提供一些基本的帮助。
这种情况就是典型的终结执行程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终结执行程序后,不会再重启执行程序,而这种制度的设计也是为了稳定社会经济关系,结束权利义务的不确定状态。其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最大差别就在于后者一有执行条件了就可申请恢复执行,在民事执行程序的一般期限6个月内如果未予以执结,法院在做出民事裁定书时会明确写明是哪种情况,并作必要的权利提示。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后履行了一部分该如何处理?
小李给甲饭店供应蔬菜,后饭店经营不善,拖欠了多名供货商的货款,也欠了小李4000元。无奈,小李将甲饭店告上法庭。胜诉后申请执行,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为:从协议签订的下个月起,甲饭店每月给付小李1000元,分四次偿还,最后一次连本带息还清。但勉强归还两期之后,小李便再也没拿到钱,屡次去甲饭店理论,也没有结果。无奈,小李再一次来到法院。那么,小李该如何主张剩余的欠款?数额又怎么确定?
执行和解是民事执行程序中结案的一种主要方式,毕竟判决是刚性的,在和解时能依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再次进行利益的分配,约定和解方案、还款方式和还款周期。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案中,小李应在2年内向法院提出申请,恢复执行程序。在主张执行数额时,应该扣除已经履行完毕的部分。至于未归还部分的利息损失,应该按照判决判定的利率从判决确定的起始日开始计算至还本付息之日止。
执行程序开始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赵经理赢了官司,但对方迟迟不履行,拖了一年零两个月,实在没办法,向法院申请了执行。赵经理在写执行申请书时,对于判决生效后拖延的一年二个月的利息不知如何计算,怕算少了自己吃亏。这在实务中也经常会碰到,无论执行程序的形态是哪种,如何正确计算执行标成为都是必须解决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确定的计算方法,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计算方法为:
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在确定执行标的时,当事人应首先看清判决书所确定的金额,在依据以上计算方法对标的额进行确定,从而维护自身权益。
通过集中清理执行积案,发现当事人对执行程序中的一些基本问题缺乏基本的认识,特别需要强调的还是申请执行的期限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在胜诉后在向相对方主张权利时,应注意期限,并注意保存自己向对方主张过权利的证据,以免在失效的计算上陷于被动。另外,拿到法院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后,并不意味着自己的权益维护不了了,只要有确凿的执行线索,均可以向法院提起恢复执行程序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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