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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罚款在民事执行中的作用

日期:2015-06-24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律政中国 阅读:167次 [字体: ] 背景色:        

浅析罚款在民事执行中的作用

作者:谭启明

民事诉讼中的罚款是人民法院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比较严重的人或单位,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强制措施。罚款作为保障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不仅在民事审判中发挥作用,在民事执行上也起着重要的作用。新《民事诉讼法》将对个人罚款的上限定为10万元,对单位罚款的上限定为100万元。相对于民事执行而言,无疑发挥了更好的执行作用。罚款在民事执行中起到了什么作用?这是我们每个实际执行人员首先应当理清的问题,也是我们执行人员应该探索的问题。

一、罚款在民事执行中的适用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至第114条规定了罚款的适用范围,第241条在被执行人拒绝或者虚假报告财产的,也可适用罚款。法律条文采用概括与具体列举的形式将适用拘留、罚款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且没有使用兜底条款,司法解释更是详细的列举出多种妨害执行的行为,因此在实际运用中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罚款在民事执行适用条件是有下列行为之一: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2)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4)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5)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6)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7)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问题作伪证的;(8)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9)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10)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11)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12)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1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14)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15)拒不申报或者虚假申报财产的;(16)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17)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18)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19)擅自转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存款,或擅自解冻的;(20)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21)接到人民法协助执行通知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二、罚款在民事执行中的作用

同其他强制措施一样,罚款作为排除妨害民事诉讼的一种强制措施,在保障民事诉讼顺利完成,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司法秩序,彰显司法权威上都起到重要的作用。在民事执行上面,罚款的具体作用体现在:

(一)惩罚制裁作用

民事诉讼中的罚款与行政罚款有许多相识之处:行政罚款是为了维护行政秩序,如行为人违反行政法上的相关规定,必将得到相应的处罚,行政罚款则是其中之一,行政罚款是典型的惩罚性措施;而诉讼法领域的罚款是为了维持诉讼法上的秩序,针对违反诉讼法上秩序加以的惩罚、制裁,二种罚款的实施均是为维护一定秩序都具有制裁的实质。

从法律条文规定上看,罚款、拘留是对当事人财产和自由的剥夺,与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等其他强制措施有着明显的差异,它们往往和追究刑事责任联系在一起,达到一定的程度,是可以构成犯罪的。并且当采取罚款这种强制措施时,很多时候是在妨碍行为已经完成,损害结果已经成为客观现实,即使实施了罚款也无法使恢复已经受到损害的执行秩序,但这时却仍然可以进行罚款,足见立法本意是认同罚款具有惩罚制裁功能的。

(二)制止保障作用

由于罚款在民诉法中被冠以“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之一,人们往往认为,该项措施是诉讼上的强制手段,是制止和教育手段。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其可取性,也能够体现出罚款这种强制措施的立法初衷,比如执行程序中,违反执行规则,冲击、哄闹执行现场,妨碍搜查、暴力抗拒执行等行为,法院对其罚款显然更多的是希望通过罚款的方式,制止妨害人的对执行秩序的阻碍。罚款不是目的,其主要目的是希望通过罚款的手段可以制止妨害人的违法行为,这也是实践中,被罚款人及时悔改后法院未实际收取罚款的主要原因。

任何妨害民事执行的行为,在破坏执行秩序的同时,也阻挠了执行部门对案件的执行,降低了执行的效率,甚至可以使执行标的流失,导致执行不能。对这些妨害行为采取罚款强制措施,苛以妨害人经济负担,让其为违法行为支付成本,可以让正在实施妨害的行为停下来,更可以让正在准备实施妨害执行的行为望而止步,既有利于保证执行的顺利完成,也有利于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立法时将罚款作为强制措施其主要目的就是希望在部分案件中,通过罚款排除妨害诉讼活动的行为,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

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充分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既有助于案件的执行,也有利于矛盾的化解。以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为例,法院往往很难全面、准确的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需进行实地走访调查,需要其他人的配合与协助,罚款在很多时候能保障其他执行参与人或被调查人所陈述事实的真实性。

(三)震慑督促作用

提及执行中的强制措施,很多人都认为是司法拘留而忽视了罚款的作用。在对妨害执行的行为人决定罚款时,对于正准备实施妨害执行的人必将是一种震慑作用,而且一旦法院将罚款成功执行到位,在一定范围内起到的威慑作用决不低于拘留的效果。

在涉及单位的案件中,罚款的作用甚至大于拘留。比如,银行拒不协助查询、冻结、划拨等行为,若是采取拘留措施,法院不仅难以找到相应的责任人,还可能受到来自外界的干扰,在涉及政府部门、机关时显得尤为突出。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具体行为人采取罚款的方式给予金钱的惩处,而不对其人身自由进行责难,往往收到出其不意的效果,不仅能起到制裁的效果,也能起到相当震慑作用。

基层法院里存在许多小标的案件,比如在抚养纠纷的案件里,执行标的一般都不大,绝大多数的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人采取司法拘留的措施,难免会伤及双方当事人的亲情,不利于矛盾的化解。但换以罚款给被执行人苛责更重经济负担,能够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且不会伤及彼此亲情,效果要比拘留好得多,且能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今后所产生的义务。

尽管民事执行中更多的是应用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鲜有采取罚款措施,特别是在对自然人案件的执行上,许多案件中起不到多大的作用,若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本身就有限的时候,甚至完全起不到作用。笔者认为,法律赋予民事执行中有罚款的强制措施,必须有它的价值存在,我们执行人员只要理清执行思路运用恰当,罚款这一强制措施将具体执行过程中起到惩罚制裁、保障执行、震慑督促的作用。

来源:开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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