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否划拨被执行人的信用贷款?
作者:余干县人民法院 熊思琴
【案情】
2013年7月,李某欠下王某3万元债务没有归还,王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李某归还欠款。法院查询李某账户信息,发现李某有信用卡账户贷款额度2万元。法院能否执行此信用贷款?
【分歧】
法院能否执行信用贷款,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不能执行此信用贷款,这笔钱还是属于银行的,不是李某的个人财产。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可以执行此贷款,这笔金钱已经被李某占有,只是还存在一个转账的问题,李某可以自己自由的使用这笔贷款,这笔贷款没有明确为专门用途,只要取出现金就成为李某可以支配的财产。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是:
1. 法院执行不能起民事裁决的作用。信用贷款是李某与银行的贷款关系,此笔贷款按照合同法规定,以银行提供贷款时生效,一般而言,以李某取出现金作为合同生效的时间。现实中,一般性贷款都是按照取款时间来计算利息的。法院执行的李某的王某的的债务关系,与李某与银行的关系不是同一种法律关系,两者不能等同。法院执行是一件案件处理一件事情,不能把被执行人的法律关系预先裁判。
2. 法院执行不利于保护银行利益。李某已经欠下债务,将李某的信用贷款强行划拨,保护了王某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就是银行利益。李某的债务在短期内无法偿还,银行可以采取取消信用贷款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利益,而法院将信用贷款强行划拨,李某没有可以执行的其他财产,需要长时间劳动来获得报酬,银行收回债权比较困难。
3. 法院执行法律手续不完备。信用贷款需要李某自己支取,法院强行划拨的是储户的银行存款,不是银行贷款,银行贷款本质上属于银行的金钱,只是挂在储户的账户上。当储户支取银行贷款,借贷关系才成立,法院要在李某支取贷款时强制执行难度大,实践中无法运作。而划拨银行贷款前冻结账户不能起到警示李某还款的作用,不能用相应的措施来督促李某支取贷款。李某可以选择不支取贷款,法院没有明文规定可以强行划拨银行贷款。实践中,李某可以借款后偿还王某的债务,但这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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