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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专栏简介

执行

  • 关于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的财产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点击:149次

    关于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的财产的规定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义务,如果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人民法院就可以依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然,拍卖、变卖也可以不经查封、扣押,而由执行员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拿去拍卖或者变卖。

  • 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
    日期:2012-07-17 点击:266次

    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 如果由被执行人保管和继续使用查封财产,不会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不能受偿或者使被查封财产明显减值的危险的,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保管被查封财产,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他自己承担。被执行人的过错,主要指其主观上没有毁损、灭失被查封财产的故意,由于保管不善致使被查封财产损失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仍然要承担责任,可以以其他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 关于查封、扣押财产的程序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点击:211次

    关于查封、扣押财产的程序的规定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直接涉及被执行人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人民法院采取这一执行措施,一方面要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另一方面也要注意保证被执行人合法的财产权益不受侵害。为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制度保障,即本条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一措施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被执行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的进行。

  •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日期:2012-07-17 点击:614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执行员接到当事人的申请执行书或者审判庭移交的执行书后,一般是不能立刻采取执行措施的,而应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通知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间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 关于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点击:96次

    关于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建议与诉讼时效的期间一致,规定为二年;同时建议增加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以使一些因特殊原因在法定期限内未能申请执行的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能够得到国家强制力保护,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申请执行的期间应当有利于权利人主张权利,因此,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将申请执行期间规定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 关于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点击:110次

    关于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规定 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公证机构对于借款、借用财物等债权文书进行公证,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持此文书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正如公证法规定的“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 调解书及仲裁裁决的执行
    日期:2012-07-17 点击:84次

    调解书及仲裁裁决的执行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例如,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仲裁法还规定:仲裁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如果仲裁庭的组成违反上述规定,必须回避的仲裁员没有回避,所作的裁决,人民法院有权不予执行。

  • 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是引起执行开始的两种不同的途径
    日期:2012-07-17 点击:157次

    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是引起执行开始的两种不同的途径 必须在本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提出申请,超过法定期间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申请执行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递交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应当说明申请执行的事项和理由,提出证据,并应当尽量提供被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必须提交执行根据。

  • 发生执行回转的原因
    日期:2012-07-17 点击:89次

    发生执行回转的原因 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在执行完毕后,被生效的判决否定。先予执行是一种临时性的应急决定,并非法院的最终决定,因此,如果判决否定了先予执行赋予一方当事人的权利,获得权利的当事人就应将其所得返还给对方。比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原告甲的申请,裁定其养子乙先行给付其一笔赡养费,但案件经过审理,判决确认甲乙二人并不存在养父子关系,为此,甲就应当把所取得的赡养费退还给乙。

  • 关于被执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执行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点击:93次

    关于被执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执行的规定 在执行程序中,有时出现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终止的情况,为了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因这些情况的出现而得不到保护,本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也就是说,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后,不论其遗产是否有人继承,也不论继承人是否承认被执行人生前的债务,人民法院均可以从其遗产中划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债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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