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二条【被查封财产的保管】
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解释】本条是关于被查封财产的保管的规定。
如果由被执行人保管和继续使用查封财产,不会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不能受偿或者使被查封财产明显减值的危险的,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保管被查封财产,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他自己承担。被执行人的过错,主要指其主观上没有毁损、灭失被查封财产的故意,由于保管不善致使被查封财产损失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仍然要承担责任,可以以其他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如果因被执行人的故意造成被查封财产毁损、灭失的,除应当以其他财产清偿债务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被执行人应当妥善地保管被查封财产,以备清偿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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