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超过两年还能申请强制执行吗?
问:法院2013年判决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判决被告于文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欠款,但被告一直未履行偿还义务,现在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吗?
答:原则上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超过两年当事人将丧失申请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可见,原则上申请执行的时效为两年,但该时效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情形。有关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在《民法通则》中有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所以,申请人若因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情形而未能在两年申请执行期限内申请执行的,可在申请强制执行时提供有关中止、中断的证据,否则将丧失申请执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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