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一条【查封、扣押财产的程序】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解释】本条是关于查封、扣押财产的程序的规定。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直接涉及被执行人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人民法院采取这一执行措施,一方面要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另一方面也要注意保证被执行人合法的财产权益不受侵害。为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制度保障,即本条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一措施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被执行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的进行。为了表明执法的合法性、公正性,本条还规定,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对执行员要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要造具清单的要求,这是为了确认查封、扣押财产的具体内容,保证执行的财物清楚、明确,避免执行机构与被执行人就查封、财产的内容发生争执,以备将来有据可查。清单要写明执行财物的种类、数量、质量等,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属、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一份,另一份由人民法院附卷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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