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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日期:2012-07-17 来源:民事诉讼律师网 作者:诉讼律师 阅读:507次 [字体: ] 背景色:        

第二百一十六条【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解释】本条是关于执行通知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增加了第二款规定。

1991年民事诉讼关于执行通知的规定仅限于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即“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对此,一些意见认为,这一规定容易使当事人无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也放任执行人员任意改变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影响了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同时,执行前先发出执行通知,无异于给被执行人通风报信,为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提供了时间,也给被执行人寻求地方和部门保护以可乘之机。将发出执行通知作为采取执行措施的前置条件,还严重束缚了执行人员的手脚,使其无法及时采取执行措施,导致许多案件丧失了有利的执行时机。法律文书生效后,债务人即应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执行通知再设定一个执行期限,有改变法律文书内容之嫌,因此建议此次修改民事诉讼法删除这一规定。有的意见认为,债务人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情况较为复杂,有的确因生活困难,或者经营不善,没有财产,导致不能及时履行义务;有的债务人虽然有财产,但多为弱势群体,如困难企业案件,部分房屋拆迁、腾退案件,这些案件所涉及的当事人多为生活困难人群,履行法律义务有难度;而有的债务人明明有财产,却采取种种手段隐匿、转移财产,逃避甚至抗拒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不分情形,对凡是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不发送执行通知,一过履行期限就采取强制措施,势必会导致矛盾激化,易引起上访、闹事,甚至导致群众围攻,反而不利于法律文书的履行。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此次修改民事诉讼法还保留了执行通知的规定,但对于故意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被执行人,增加了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

立法部门经研究认为,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可以使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将要采取的执行措施做必要的协助、配合等准备,是为了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也是文明执法的体现。但也要防止被执行人利用执行通知逃避债务履行,对此在本条中增加第二款内容,即“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根据本条的规定,执行员接到当事人的申请执行书或者审判庭移交的执行书后,一般是不能立刻采取执行措施的,而应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通知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间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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