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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来源:民事诉讼律师网 作者:诉讼律师 阅读:65次 [字体: ] 背景色:        

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期间】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解释】本条是关于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对申请执行的期间作了修改。

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对申请执行期间作了规定。该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产生的问题主要是:第一,申请执行的期限过短,助长了一些债务人利用时效逃债的侥幸心理;第二,债权人担心超过申请执行期间法院不予保护,明知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法律文书生效后双方已达成分期履行的协议,也不得不申请强制执行,加剧了债权债务人之间的紧张关系。这使得一些案件过早进人执行程序,形成了执行“死案”,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增加了当事人的成本;第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适用不同的申请执行期限,不符合民事主体平等的原则。从实际情况看,不少债务人履行义务需要较长时间,申请执行期限太短,不利于债务人履行债务,也不利于当事人达成和解。一些当事人因不懂法律、受对方蒙骗等特殊原因未能在法定期限申请执行,事后无法再通过国家强制力予以保护,造成了严重的不公平,也带来了上访案件的增多。为有利于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债务,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一次审议稿)将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修改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三年”,同时在第二款后增加规定:“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该草案在征求各方面意见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多数意见指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三年,期间过长,应当缩短,建议与诉讼时效的期间一致,规定为二年;同时建议增加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以使一些因特殊原因在法定期限内未能申请执行的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能够得到国家强制力保护,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申请执行的期间应当有利于权利人主张权利,因此,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将申请执行期间规定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按照本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例如,人民法院判决甲工厂在2007年6月1日前给付乙工厂货款,甲工厂在6月1前没有给付,乙工厂可以从2007年6月2日起计算二年,在2009年6月2日前的二年时间内均可以申请执行。如果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义务,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例如,人民法院判决公民甲自2008年1月起每月5日向公民乙归还欠款500元人民币,十个月内还清。甲支付二个月后,第三个月的5日没有支付,那么,乙可以从2008年3月6日起至2010年3月6日申请执行期间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甲应当在第三个月应支付的款额,如果甲从3月至10月都没有支付,申请执行的期限按月依次类推。如果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申请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本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是为了促使权利人尽快主张权利,及早稳定经济关系,避免时过境迁,难以执行。如果权利人确因法定事由未能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间内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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