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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的处理 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责令支付延期利息、迟延履行金制度 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金,适用于给付金钱以外的其他执行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是指因迟延履行而应支付的一定金额。
对法律文书指定行为的执行 是指以行为作为执行标的的一种特殊的执行措施。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前者如修缮被损坏的房屋,后者如不得在他人的宅基地上建房。
对指定交付财物、票证的执行 指定交付财物、票证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指定被执行人交付财物、票证,以履行其义务的执行措施。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交付的票证,可以是有价证券,也可以是无价证券,前者如股票、国库券;后者如汽车准购证等。
强制迁出房屋和强制退出土地的程序 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确定房屋占有人或者土地占有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后,占有人应当自动履行,拒不自动履行的,权利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强制迁出房屋和退出土地,是一项比较重大、复杂的执行措施。
搜查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搜查,是指执行人员对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被执行人及拒绝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有关财产状况的被执行人的人身及其住所地,或者财产隐匿地依法进行搜索、查找的措施。
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物品、债权的执行,有权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财产的措施。上述措施适用于直接以除金钱外其他财产为执行标的的执行案件以及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决定采取上述措施时,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的,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并根据案件的需要和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分别采取不用的方法。
对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 人民法院在决定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保留生活必需费用,不能因执行使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的基本生活发生困难。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执行原则所决定的。
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向上述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目的是为了了解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为冻结和划拨存款作准备。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予以冻结不准其支取,目的是为了确保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能够得以实现,并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存款一经冻结,相关金融机构就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
实施债权凭证制度的法律依据 执行程序中施行债权凭证制度究竟有无法律依据,是在探索和实践中经常碰到的一个问题。在强制执行法尚未出台,当前有关执行的法律、司法解释不尽完善的情况下,只要法律无明文禁止的,任何一项制度都应当允许探索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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