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律文书指定行为的执行,是指以行为作为执行标的的一种特殊的执行措施。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前者如修缮被损坏的房屋,后者如不得在他人的宅基地上建房。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1条和《规定》第60条的要求,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强制执行;对于可以替代履行的行为,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他人完成,因完成上述行为发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拒不交付这些费用,人民法院则可以采取扣留、提取其存款或收入,或者拍卖、变卖其财产等措施强制执行。这时,对行为的执行就转变为对财产的执行,最终完成执行任务。
根据《意见》第283条和《规定》第60条的要求,当事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如果该项行为义务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经教育,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及相关妨害执行行为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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