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打官司 >> 民事诉讼流程 >> 执行

不执行生效调解书是否构成拒执罪

日期:2018-04-16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85次 [字体: ] 背景色:        

不执行生效调解书是否构成拒执罪

问: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在调解后,被告张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李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被告张某有履行能力,但张某以各种理由拒绝执行,且在执行过程中将自己名下的房产和车辆转移至别人名下,存在明显的转移或隐瞒财产的行为。请问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方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8月29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作出了立法解释: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书、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人民法院的调解书也应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对象,即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情节严重的行为也应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所以张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