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打官司 >> 民事诉讼流程 >> 执行

能否追加无结婚证的“妻子”作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日期:2018-03-13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24次 [字体: ] 背景色:        

能否追加无结婚证的“妻子”作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案情】

2016年11月4日,黄某就其与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黄某要求追加唐某的“妻子”杨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法院追加了杨某作为被执行人,并扣划了杨某银行存款20万元。

黄某要求追加杨某的依据是唐某与杨某在另一法院以夫妻名义共同起诉他人欠款的民事判决书及其两个子女的身份证及学籍登记表,该份判决书对唐某与杨某的夫妻关系予以了确认,两子女的学籍表写明了其父母为唐某及杨某,两子女的身份证上也载明了两子女出生年份为1990年及1993年。法院据此追加了杨某作为被执行人,并扣划了杨某银行存款20万元。杨某对此提出了执行异议,称其与唐某不是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不能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要求退回被划拨的存款。

法院对此执行异议组织申请人黄某、被执行人唐某、异议人杨某进行听证,唐某未参加听证会。听证过程中,申请人黄某认为,唐某与杨某在一起共同生活长达二三十年,在此期间生育了2个子女,一直以夫妻关系对外相称,杨某作为其妻子应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杨某则认为,其与被执行人唐某未进行婚姻登记,不是夫妻关系,不能将其追加为此案的被执行人,要求法院退回扣划的20万元存款。

【分歧】

对于异议人杨某的异议能否成立,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案外人的异议能成立,杨某与唐某不存在夫妻关系,不存在对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能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故杨某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

第二种意见认为:唐某与杨某存在事实上的夫妻关系,应为事实婚姻,将杨某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应驳回异议人杨某的异议,划拨的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本案的执行标的款给付给申请人。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追加的被执行人杨某与唐某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他们在1990年以前就在一起共同生活,并生育了子女,其婚姻应属于事实婚姻,故唐某在与杨某同居期间所负的债务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此,杨某的异议应当驳回,对扣划的存款应及时给付给申请人。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