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经过形式和实质审查,认为符合条件,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布支付令。
支付令应记明以下事项:(1)债权人、债务人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2)债务人应当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3)清偿债务或提出异议的期限;(4)债务人在法定期间不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支付令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支付令应向债务人本人直接送达,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未于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则支付令生效,生效的支付令与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产生同样法律效力。如果债务人拒不清偿债务,债权人有权依支付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口头异议无效。
在人民法院发布支付令以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撤回并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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