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异议的提出
对支付令的异议,是指债务人认为支付令有错误,而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不应履行支付令所载支付义务的一种意思表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从此条规定可看出,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应具备两个条件:提出异议的法定期间为15日,与诉讼程序中对判决的上诉期间相同,该期间自债务人收到支付令之日起计算;提出异议的形式只能以书面为准,即由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交异议书。异议书的内容只要表明不愿或不应当履行支付令中所载义务的意思表示即可,无须附加充分理由。债务人口头异议无效。
司法实践中,如果债务人只就支付令部分内容提出异议,异议的效力及于全部请求。对于债务人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及时将异议内容和时间告知债权人。
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的书面异议,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即不必要进行实体审查,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但从程序上讲,应对异议进行形式上的审查,提出的异议,遇有下列情况,按无效处理:(1)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无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效力。(2)债务人异议必须具备法定书面形式,在书面异议书中写明拒付的事实和理由,口头异议无效。(3)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也不影响支付令效力。(4)债权人有多项独立的支付请求,债务人仅就其中某一项请求提出异议的,其异议对其他支付请求无效。(5)债务人为多人的,其中一债务人提出异议,如果债务人是必要共同诉讼人,其异议经其他债务人同意承认,对其他债务人发生效力;如果债务人是普通共同诉讼人,债务人一人的异议对其他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人民法院认定异议无效,应以适当方式尽快告知债务人。因此异议不成立,支付令仍然有效,及时告知债务人,可以督促其自行清偿债务,完成支付令指定义务。
二、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异议后,认为异议有效,即异议成立,产生两个法律后果:
(一)终结督促程序
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终结督促程序,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此裁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债权人不得上诉。终结督促程序是人民法院在适用程序上所做的决断,而不是对债权人请求权的否定,至于债权人如何主张其权利,由其自行决定。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支付令自行失效
人民法院支付令生效的条件是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清偿债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或者提出的异议被人民法院驳回。如果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成立,则支付令自行失效,即不能作为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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