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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执行程序

日期:2012-07-31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民事诉讼律师 阅读:29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执行和执行程序

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执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执行以生效法律文书为根据;第二,执行根据必须具备给付内容;第三,执行必须以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无故拒不履行义务为前提。

执行程序是指保证具有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得以实施的程序。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的联系表现为:依审判程序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并需予以执行的法律文书适用执行程序予以执行。两者的区别表现为:审判程序是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执行程序是实现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执行程序是保证审判程序的任务得以实现的有力手段。但执行程序具有相对的独立性:首先,经审判程序处理的民事案件并不必然也要经过执行程序;其次,执行程序所适用的案件不只限于审判程序处理的案件范围。例如公证机关制作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书,需要执行的,也由人民法院适用执行程序进行执行。因此,执行程序既不绝对地依赖于审判程序而存在,也不必然地是审判程序的继续。

二、执行的原则

执行的原则是指指导执行制度和执行活动的原则,它既是立法工作中的指导原则,又是司特点,执行应当遵循如下原则:第一,执行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根据。执行必须以法定机关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为依据,没有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不能开始执行程序。第二,执行标的有限原则。执行的对象只能是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行为,不能对被执行人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第三,人民法院执行与有关单位、个人协助执行相结合的原则。第四,申请执行与移送执行相结合的原则。第五,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六,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与适当照顾被执行人的利益相结合的原则。人民法院执行法律文书既要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义务人生活和生产的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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