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是指人民法院内部设置的负责执行工作、实现执行任务的专门职能机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执行庭。执行庭的成员主要是执行员和书记员,采取重大措施时,应有司法警察参加。
(二)执行根据
执行根据是指能够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这种法律文书主要有以下三类:第一,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其中包括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刑事裁判中的财产部分。第二,其他机关制作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其中包括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仲裁机构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第三,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的裁定书。
(三)执行管辖
执行管辖是指划分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的权限和分工,即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具体由哪一个法院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的有关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法律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所谓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当事人分别向上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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