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条【因故未申报票据权利的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保护】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解释】本条是对因故未申报票据权利的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保护的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的申请发出公告后,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报,但有时因为某些特殊原因,利害关系人没能在法院判决前申报权利。比如,公示催告期间某人正患病或者在国外,不知道法院对票据的公示催告,法院判决作出后,才得知自己所持票据已被宣告无效,但又认为自己取得的票据权利是合法的、正当的。为了维护这部分人的合法权益,本条允许他们在公示催告的判决作出后,向作出票据无效判决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原判决。但为了促使票据权利人及时主张权利,以利于经济关系的稳定,申请撤销公示催告判决的诉讼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了一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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