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八条【执行担保】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解释】本条是关于执行担保的规定。
执行担保,指执行开始后,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某种履行义务的保证,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后,暂缓执行程序的进行。
执行担保可以是保证人以其信誉担保,也可以是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以实物担保。例如,执行开始后,被执行人提出由某公司作为自己履行义务的保证人。又如,执行开始后,被执行人以自己的房屋作抵押,保证在一定期间履行义务。
被执行人提供担保后,能否暂缓执行,取决于申请执行人是否同意。有时申请执行人因保证人信誉不好,或者提供的财物为滞销产品,或者自己急需资金等原因,可能不接受执行担保,对此,执行工作就不应当停止。
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和暂缓执行的期限。但是,如果超过了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人民法院不必经过权利人申请,而直接依职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执行担保,使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有所延缓,使其能够有机会整顿生产、经营,筹措资金,防止破倒闭,对于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稳定经济发展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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