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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风险防控专题简介

企业风险防控专题

  • 什么是行政垄断及行业垄断
    日期:2013-01-14 点击:105次

    什么是行政垄断及行业垄断行业垄断常常带有行政权力的因素,但行政权力干预造成的不平等竞争并非仅限于行业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
    日期:2013-01-14 点击:96次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合法掌握商业秘密的人非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合法掌握商业秘密的人有两类:一类是与经营者有合作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一类是经营者的职工。这两类人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就构成了侵权行为。

  •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日期:2013-01-14 点击:71次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商业秘密不只是流通领域中的秘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技术资料和诀窍,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货源情报、标出内容等,都属于商业秘密,范围是很宽的,可以说凡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等,均属于商业秘密。客户名单成为商业秘密.并不是说客户作为一个单位或个人是秘密组织,其秘密性是指经营者与客户的交易关系不为公众知悉。

  • 账外暗中是指不按财务制度如实入账
    日期:2013-01-14 点击:389次

    账外暗中是指不按财务制度如实入账账外收受的财物只要单位领导知道就是明的,不违法。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单位和个人收回扣的区别不在于简单的人数之分,个人收回扣是一个或几个人的行为,不是组织行为,单位是有组织有领导的集体,单位收回扣造成的影响更坏,更恶劣.而且,法律禁止回扣行为,并不是以个人或单位相区别。

  • 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日期:2013-01-14 点击:280次

    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回扣是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回扣大多在商品交易关系确定之前约定或与商品交易关系的确定同时约定,也有在商品交易关系确定后为维持或再争取交易而约定的,但不论哪种情况,回扣都在商品交易达成之时或之后才实际发生。如果双方最终没有发生商品购销活动,即使事先约定了,最终也不会发生给予和收受回扣的问题。因为没有商业购销关系,没有商品价款支付,也就没有回扣问题。

  • 商业贿赂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日期:2013-01-14 点击:267次

    商业贿赂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所谓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的特征有三:(1)主体是经营者,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作为商业贿赂主体的经营者不限于法人,除法人外,还包括其他组织和个人。法人也不限于企业法人,还包括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 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企业如何寻求保护
    日期:2013-01-14 点击:87次

    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企业如何寻求保护 处理有关不正当竞争的民事纠纷。不正当竞争具有民事侵权的性质,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可以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使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得到补偿。这与行政执法不同,行政执法是出于维护公益的目的和需要,重在制止和惩治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不处理损害赔偿问题。

  •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为
    日期:2013-01-14 点击:80次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共同特点。“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揭示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侵权性质。这种民事侵权与传统的民事侵权有所不同。

  • 企业生产经营法律风险及防范
    日期:2013-01-14 点击:69次

    企业生产经营法律风险及防范不图便宜买歪货、水货、走私货。不经营有毒、有害、明令禁止经营或已被淘汰了的产品。损害消费者权益或发生经营纠纷后,经营者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防止损害后果加重,尽量解纷息诉,维护和提高经营信誉。对进货中发生的问题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

  • 此类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的约定是否属于霸王条款
    日期:2013-01-13 点击:117次

    此类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的约定是否属于霸王条款劳动者与派遣单位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依《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与派遣单位之间应当订立劳务派遣合同。用人单位与派遣单位可以约定对劳动者的岗位要求,以及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岗位要求而退回派遣单位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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