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约定:用人单位退回劳动者后,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同时解除。此类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的约定是否属于霸王条款,能否成立?
解答:劳动者与派遣单位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依《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与派遣单位之间应当订立劳务派遣合同。用人单位与派遣单位可以约定对劳动者的岗位要求,以及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岗位要求而退回派遣单位的条件。与此相适应,派遣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既可以约定与派遣合同相同的用工条件,亦可以约定较为宽松的条件,即用人单位退回派遣单位,派遣单位还可以另行派遣,最严格的条件亦不能超过用人单位与派遣单位之间合同约定的条件要求。与此同时,派遣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明示,以便被派遣员工明确在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派遣义务及其技术规范要求,以免与派遣合同发生矛盾或冲突。故如果劳动合同约定如用人单位将员工退回,劳动合同亦予以解除,不能作为霸王合同条款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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