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中,投资者与劳动者之间的雇佣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一种具体形式,我国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私营企业招用职工必须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法》也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因此,私营企业与其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必须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书面劳动合同的形式确立。
根据《劳动法》和《私营企业条例》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包括:
1.工作内容,以及对工作的质量和数量的要求;
2.劳动合同的期限;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
上述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在私营企业和其职工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在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私营企业主拒绝跟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订立劳动合同既不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内容也不规范,甚至使劳动合同成为“生死书”的现象,使私营企业中的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障。对于这种情况,有关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上述违法现象。
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由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二是集体合同,即由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无论是哪种形式的劳动合同,私营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后,都应向当地劳动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时,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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