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在过去,由于劳动者与用工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中始终处于某种不对等的地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企业经常会以“为了留住人才、防止公司财物被遗失、统一制作工作服"等各种理由,以各种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甚至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特别是某些行业如餐饮、保安等行业收取所谓的“服装费"等,甚至有的骗子企业以此名目专门骗取劳动者的钱财。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了彻底杜绝这种行为,《劳动合同法》第9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并规定了详细的处罚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此条规定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典型案例
企业收取劳动者风险抵押金被判退还
深圳某公司与吴先生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聘任王先生为公司技术开发部经理,并收取了吴先生2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抵押金"。2009年3月,吴先生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返还2万元风险抵押金,公司称此款不是风险抵押金,而是竞业限制保证金,如果吴先生离职后在2年内不到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公司将在2年后返还该保证金,如果吴先生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则公司不予返还该保证金。
双方协商不成,吴先生申请了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抵押金,遂裁决公司一次性退还收取吴先生的所谓“风险抵押金" 2万元。
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第9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该公司收取吴先生2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抵押金"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禁止性规定,因此维持了劳动仲裁决定。
律师评点
为了切实有力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明确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从而不给用工企业有任何可乘之机。主要包含以下两方面内容:
其一,不得扣押劳动者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是劳动者流动的身份证明,用人单位扣押了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就等于限制了劳动者的人身自由。
其二,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劳动者任何财物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用人单位上述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大小,由劳动行政部门确定相应的赔偿责任,或是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让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该公司先是以风险抵押金的名义收取吴先生2万元,后又辩称这不是风险抵押金,而是竞业限制保证金。其实不管名称如何变化,均不能改变其违法收取劳动者财物的性质,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公司需一次性返还吴先生2万元,法院也支持了仲裁庭的裁决。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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