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私营企业的物质利益分配关系,主要包含企业和国家的利益分配关系,企业的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企业和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以及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
要处理好上述各个利益分配关系,总体上来说要把握以下几个原则: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兼顾原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在具体操作中,应按照《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处理:
1.私营企业应该按照有关国家税收法律的规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依法纳税,包括各种流转税、财产税以及其他附加税。对于企业经营年度的营业收入,应首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的税收是其参与企业物质利益分配的主要途径,私营企业依法纳税不仅是其法定的义务,也是处理好其同国家物质利益分配关系的根本方法。
2.私营企业应按照其与职工或工会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的规定金额和方式向职工支付劳动报酬。按照《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 第17条规定,工资标准由企业与职工代表或工会组织协商制定,并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后实行。职工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同行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同等条件工人的最低工资水平。此外,私营企业还应按劳动合同、《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劳动法》的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的金额用于职工的保险和福利。
3.在私营企业与其投资者物质利益分配关系中,要注意对企业的保护。《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私营企业税后利润留作生产发展基金的部分不得低于50%,由于特殊原因,提取比例低于50%的,须经税务机关批准。所提取的发展基金应用于本企业的扩大再生产、向其他企业投资、偿还贷款或弥补本企业的亏损,如用于其他用途的,也须经税务机关批准。
4.对于私营企业投资者的利益分配,应按他们之间所确立的协议或按照出资比例,来分配利润和承担亏损。同时,为限制私营企业投资者的过高收入,尽量缩小其同职工之间的收入差距,《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还规定,私营企业的厂长(经理或董事)的工资,可以在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10倍以内确定。此外,私营企业投资者的工资收入和税后利润所得,应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私营企业为正确规范其物质利益分配行为,必须按照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和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配备财会人员,建立会计账簿,编送财务报表,并接受财税机关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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