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任某服装企业董事兼总经理。王建在其任职期间,将其一部已有7年车龄的自有桑塔纳轿车高于市场价几倍的价钱卖给其所在公司,公司的股东在事后才知晓此事。后者认为王建应退还相应的款项及利息给公司。后来,王建又以其朋友的贸易公司的名义从日本进口了一批价值120万元的布料,并将这批布料批发给了本市一家衣帽公司。其公司的董事会得知这两件事后,认为王建的行为违反了竞业禁止的规定,应属无效,主张撤销贸易公司与其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公司其他董事的观点是否正确呢?企业管理人员如何适用竞业禁止条款呢?
竞业禁止是指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禁止职工或雇员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或禁止他们在本单位离职后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包括创建与本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
按涉密状况来分类,“竞业禁止”规则适用于:第一,高级研究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这类人员是关键技术和核心秘密的全面掌握者,往往被竞争对手特别注意。第二,市场计划和销售人员。因工作需要,这些人员掌握着经营秘密。第三,财会人员。企业的财务状况中包含有大量的商业秘密。第四,高级文秘。秘书职责包括会议记录整理,文件的打印、管理和转发,其接触商业秘密的可能性非常大。
在董事、经理的义务制度方面,企业管理者需要注意的是竞业禁止义务。竞业禁止是禁止公司董事或经理从事与公司营业有竞争性的活动。竞业禁止一般包括在任竞业禁止和离任竞业禁止两方面的内容。在任竞业禁止又包括在职期间不得在同类竞争企业兼职、不得自行组织公司与本公司竞争、离职前不得抢夺原公司客户以及不得引诱其他管理人员离职。离任竞业禁止是离任董事、经理在离任后的特定时间和领域内不得泄露原公司的重要商业秘密,不得利用任期获得的营业信息和机会开展与原公司竞争的业务或受雇于竞争公司。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的责任追究在《公司法》上没有强制性规定,一般由公司与董事或经理签订竞业禁止义务的合约来加以约束。
在这个案例中,王建将自有小轿车卖给其公司的行为因没有得到公司股东会的批准或者追认,应属无效,王建应退还相应的款项及利息。而王建以贸易公司的名义签订的合同内容并不违法,且衣帽公司作为善意不知情第三人,其权益应受到保护,王建给其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依照双方的约定由王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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