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律师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等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收到债权申报通知后的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受理法院申报债权。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因此,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除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规定所列情形外,不得以未收到债权申报通知或者未看到公告为由要求申报债权并参与破产分配。
《企业破产法》第56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第2款规定:“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该规定在以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更加人性化,因为未申报债权可能原因多样,应当尽可能地保护所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轻易不要让债权人利益落空。当然,如果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则不能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行使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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