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释义】
本条是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禁止行为的规定。
〖评析〗
本条涉及到公司法上的竞业禁止理论、利益冲突交易理论和公司机会理论。
竞业禁止--对特定营业具有特定法律关系的特定人所为的竞争性行为的禁止。
公司法上的竞业禁止--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损害公司 利益的活动的禁止,不论此种营业是自营还是为他人经营。我国公司法上规定的竞业禁止属 于法定竞业禁止。
利益冲突交易--利益冲突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公司法上的利益冲突交易,则指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与任职公司发生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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