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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民工劳动雇佣合同案件频发原因及对策建议

日期:2015-01-07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72次 [字体: ] 背景色:        

当前,涉及农民工权益的劳动雇佣合同纠纷层出不穷,农民工在劳动雇佣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其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屡见不鲜。亭湖法院2014年收结的涉及农民工劳务雇佣合同纠纷案件共722件,且群体性纠纷较多,亭湖法院经调研发现农民工在劳动雇佣合同纠纷中权益保护难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农民工务工临时性、非正规性造成拖欠工资频发。农民工来自四面八方,外地人居多,务工形式以打短工为主,主要是农闲时出来打工,因此与包工头之间具有很强的临时性,双方一般没有书面协议,只是口头约定所从事的具体工作、工作时间及工资标准。由于工作时间短,农民工与包工头的雇佣关系不稳定,造成拖欠工资的情况经常发生。

(二)农民工自身缺陷越来越多地成为对方的抗辩理由。由于农民工一般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缺乏相应资质,因此工作技能很低,再加上缺乏一定的责任心,工作往往不符合要求或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甚至会出现严重问题,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发包人拒绝向包工头支付工钱,进而导致农民工也拿不到工资。

(三)农民工对雇主信息掌握较少,难以提供有效送达地址,导致雇主缺席审判的比例较高。此类案件中,农民工通常不是直接由雇主招录雇佣的,而是通过他人介绍给雇主临时打工,尤其在承包工程雇佣关系中,存在着多次发包、转包、层层分包等情况,农民工甚至对雇主的姓名、具体地址等信息一无所知,或者因雇主工程地址的变动,难以提供雇主的固定住址或其他有效的司法文书送达地址。这种情况导致此类案件公告送达的比例较高,雇主缺席审判的比例较高,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及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农民工找不到雇主、包工头,即使采取公告送达,农民工胜诉了,最终也很难找到雇主真正拿到工资。

(四)农民工零证据起诉的情况较多,往往面临因举证不能而承担败诉的风险。此类纠纷中,农民工与雇主之间多是经熟人介绍形成的短期劳务雇佣关系,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务雇佣合同的意识不强,关于劳务报酬的计算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重要事项多为口头约定,加上农民工在提供劳务期间,因缺少自身权益保护意识和法律知识,没有及时收集劳务期间的计工证明、雇主欠付报酬的欠条等重要证据,最终导致当雇主缺乏诚信,少计劳务报酬或缺欠劳务报酬最终到法院寻求司法救济时,因无法提供有利证据而面临败诉的风险。

对策建议:

(一)延伸审判职能,加强对农民工的诉讼引导。在审理过程中确定“快立、快审、快结”的速审机制,并坚持全程调解,尤其加大诉前调解的力度,对双方进行法律释明,促成双方调解并监督履行,以减轻农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诉累。在庭审中渗透普法功能。在庭审中延伸审判职能,引导农民工对有利证据的收集,如,获取中间介绍人以及工友的证人证言、相同劳务工种中其他务工人员的佣金标准等,增加农民工维权的胜诉可能。同时,加强对农民工的普法教育,讲解劳务务工中权益保护的法律知识,提示签订书面劳务雇佣合同以及对欠条等证据搜集的重要性,提示诉讼时效的法律意义,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导致合法权益的丧失,从而增强农民工在今后务工中对自身权益保护的意识和能力。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发送司法建议,促进政府加强监管并促使他们重视、加强对农民工的技能培训,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能够切实得到保障。

(二)加强业务学习,谨慎处理涉农民工案件。在纠纷处理过程中理清各个分包关系,从而确定真正应该承担责任的主体,在向雇主为外来人口送达法律文书时,借助基层组织力量或灵活掌握送达时间,减少公告送达,确保送达成功,在送达时,充分运用法律释明,动员被告出庭应诉,从而增加调解的可能性,增加农民工拿到工资的机率。

(三)拓宽证据渠道,灵活运用证据规则,妥善处理农民工集体维权案件。在涉及数名农民工的承包工程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中,雇主承包的工程往往不只一处,可通过法院办案系统、司法所、建设单位的登记备案等多种渠道查找雇主的有效送达地址。庭前送达法律文书时尽量采用直接送达方式,加强对雇主进行庭前释明劝导工作,为庭审中有效化解矛盾打下基础。在双方当事人诉讼能力明显不对等的情况下,及时发挥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职能,调取有利于案件事实查明的证据材料。同时,加强对农民工集体维权案件的通盘考虑,统一法律适用标准,避免同案不同判等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

(四)构建农民工维权案件多元纠纷调解机制,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由于此类纠纷多是辖区各村建房、装修等工程引发,因此加大对基层调解组织的指导力度,提高民调组织化解纠纷的能力有利于化解此类纠纷。全面调动辖区司法所、街道办、村委会等部门的力量开展纠纷和解和调解工作,找准双方纠纷的症结点开展调解,查找雇主拖欠佣金可能涉及的工程款不到位等资金源问题,加强对雇主的说理教育,进行调解时加强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对于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尽量促使雇主当庭执行,保证不因劳务雇佣纠纷影响农民工日常生产生活,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作者周清郁单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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