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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风险防控专题简介

企业风险防控专题

  • 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责任的额度以验资虚假部分为限
    日期:2013-04-29 点击:85次

    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责任的额度以验资虚假部分为限对于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而后来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又不能弥补的,从民事过错上看,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实际是对潜在的公司债权人的侵权,在民事上一般将其列为债务人责任、担保责任之后的过错赔偿责任,承担责任的额度以验资虚假部分为限,应当区别于连带赔偿责任。所以,处理该类问题的依据,主要是《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 上市公司股东请求确认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无效的纠纷是否受理
    日期:2013-04-29 点击:125次

    上市公司股东请求确认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无效的纠纷是否受理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无效或者撤销情形的,股东可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决议无效或者撤销决议。因此,上市公司股东有权依照该规定,请求法院确认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对此,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 请求法院确认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的行使期限
    日期:2013-04-29 点击:204次

    请求法院确认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的行使期限该60日的规定仅是针对股东提起决议撤销诉讼而设定。对符合决议无效的情形,《公司法》未对股东提起诉讼的期限作出限制规定,故对于股东依据《公司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提起的确认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的诉讼,不应受60日的限制。

  •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75条规定,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起诉期限应如何把握
    日期:2013-04-29 点击:164次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75条规定,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起诉期限应如何把握股东依据该条规定提起的诉讼,其起诉期限应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算,至90日届满。股东逾期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实际上,给予股东提起诉讼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日,这个日期为不变期间。这就给股东们提出了异议期、协商期60日内,真正可提起诉讼的期间仅剩30日,如果协商很快破裂,供提起诉讼的时间也不比30日多太多时间。

  •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条款规定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
    日期:2013-04-29 点击:595次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条款规定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公司章程不仅规范公司内部事务,还关系到整个公司的治理结构以及相关的外部利益保护,这决定着法律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对公司章程进行强制干预。因此,公司章程具有自治性和法定性双重特性。这两种特性的区分取决于公司法的强行性和任意性。公司章程如果违反了公司法的强行性规定则应为无效,如果仅仅是变通了公司法的任意性规定,则不应否定章程的效力。

  • 执行董事落选后拒不交出公章、营业执照其他股东能否起诉
    日期:2013-04-29 点击:340次

    执行董事落选后拒不交出公章、营业执照其他股东能否起诉对于确实难于解决的,公司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执行董事归还占用的或者擅自拿走的公章、营业执照等。当然,如果公司通过决议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并在媒体上挂失,以此杜绝执行董事的违法、违规行为,并通过重新刻制公章、申领营业执照等办法加以解决,也是可行的。

  • 对公司印章控制权引发的纷争如何确定案件性质
    日期:2013-04-29 点击:75次

    对公司印章控制权引发的纷争如何确定案件性质公司律师解析:鉴于公司印章一般具有对外代表公司意志的表象,因此,因公司印章控制权引发的纷争,其实质涉及公司内部治理中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故此类案件宜作为公司纠纷案件由民商事审判庭予以管辖,而不宜作为普通的财产返还诉讼案件确定管辖。此类案件的案由可确定为损害公司权益纠纷。

  • 公司律师解析公司租赁经营合同是否有效
    日期:2013-04-27 点击:106次

    公司律师解析公司租赁经营合同是否有效此合同并不是财产租赁合同,而是公司的承包经营合同。公司的承包经营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其他的导致合同无效的事实,承包合同还是有效的,但是公司对外、对内承包、租赁经营是按照不同的原则处理的。

  • 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达到什么程度才能表决
    日期:2013-04-27 点击:112次

    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达到什么程度才能表决按照一般议事规则的要求,有限责任公司中,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应当超过全体股东数的半数;设有董事会的公司中,出席董事会的董事要超过全体董事的半数,方可进行表决。例如共有9位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在5位及5位以上出席的情况下才能形成合法表决,或者有的股东、董事不能出席,提供书面表决意见也视为参加了表决,视为合法。

  • 当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发生矛盾时一般不主动认定实际股东地位
    日期:2013-04-27 点击:51次

    当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发生矛盾时一般不主动认定实际股东地位一般原理和实践中掌握的一般原则,名义出资人是受实际出资人委托行使股东权利,当追究股东责任时,应当先由名义股东以实际股东出资承担民事责任,在需要追究实际股东责任时,实际股东应对出资不足或者其他财产损害部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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